前年 8 月 18 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等 9 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審訊今( 15 日)續,法官胡雅文預計本週四可完成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4 月 1 日裁決,屆時亦會聽取兩名認罪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辯方繼續陳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強調,黎當日只是跟從民陣的指示行動,並無發表任何言論煽動群眾。

相反,警方從未反駁民陣「流水式」的疏散安排,亦沒有在場警告群眾,其沉默及不作為無異於向市民提供虛假陳述,表示遊行已被警方暗中同意。

余若薇:「流水式」與「潮水式」   公眾所知意思相同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民陣事前會見傳媒時稱,將應警方要求以「流水式(water-flow)」舉辦活動。

中區警區指揮官謝名揚於集會前兩日的記者會上,亦曾表示會「潮水式(tidal-flow)」管理人潮。余認為,「流水式」與「潮水式」雖在字眼上稍微不同,但同樣是指進出人群朝單向流動。法官則指,根據庭上證供,兩者並非完全一樣。

余解釋,公眾在接收資訊時只會理解兩者均為安全且有序的人潮管制措施,而不會深究兩者在法律上的分別。

余強調,法庭在考慮黎智英有否「參與」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罪時,須考慮以下要點:

1)無證據顯示黎為民陣或組織集會的一員 
2)無證據顯示黎有份向警方申請遊行或與警方有聯繫
3)根據控方提供的現場片段,黎從未高叫口號或發言,以激起群眾情緒
4)黎從未呼籲群眾以「流水式」疏散,他只是跟從民陣的指示
5)對於所謂「遮打道是遊行終點」,黎沒有作任何回應,他只是身處人群眾之中,其後離開現場

由此可見,控方懷疑黎犯罪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又指既然有責任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的警方證人均沒有留意民陣在集會上的安排,何以控方會假設黎必然會知道警方發出只准集會、不准遊行的聲明,而不是他有可能選擇性地接收來自民陣的信息。

余形容是次檢控乃一場「鬧劇(farcical)」,指活動在和平的情況下進行,警方亦沒有在場警告群眾違法,但卻在事後 8 個月起訴眾被告,指控他們以「流水式集會」為名掩飾遊行,尤其是黎只是聽從民陣的呼籲行事,甚至沒有在活動中發表任何言論,明顯對其不公平。

余若薇:警方的沉默不作為如設陷阱

余又指,黎根據新聞報道得知集會的安排及疏散方案,且警方沒有反駁民陣的說法,亦無在場警告群眾不可走出馬路,或只可經天后或銅鑼灣港鐵站離開,做法猶如設陷阱,令黎以為警方與民陣已就疏散措施作協調。

余認為,警方的沉默及不作為無異於向黎和群眾提供虛假陳述,表示集會已被警察暗中同意。更何況即使警察在法律上不同意「流水式集會」,這種沉默的做法也促使黎認為參與遊行可構成合理辯解,同時為黎參與「未經授權」的遊行提供了合理的藉口。

余表示,警方聲稱兩個港鐵站可承載大量人流,故眾被告毋須帶領群眾走至中環疏散。但實際上,港鐵經理及運輸處職員證明當日不少巴士班次被取消,天后站須不斷「飛站」及封閘,故民陣須派出為人熟知的臉孔如議員帶頭,以及拉起猶如導遊手中旗幟的橫額作標示,從而確保前往維園及離場的人群不會相撞。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