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上環暴動案今(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17 日聆訊,當晚葵涌警署值日官、警署警長陳國深作供。辯方引述《警察通例》指,檢獲財物的警員必須將財物交予值日官,惟本案中的拘捕警員沒將對講機交給陳。陳回應此舉非必須做法,惹辯方質疑:「(通例寫上)『須』喎,你認為呢到唔啱?」辯方其後在庭上向陳展示一部對講機,他承認不能百分百肯定呈堂的對講機,就是當晚檢取該部。

警署警長陳國深供稱,案發當晚警方在葵涌警署建立臨時羈留中心,他獲委任為當晚的值日官接見被捕人士。陳稱當晚 11 時 40 分,拘捕警員鄭業銘帶第四被告徐慶鈞回到警署,並由陳接見。陳解釋接見程序,指值日官會詢問警員及被捕人士身份、拘捕時間及地點、拘捕罪名及有否檢獲證物;如有證物,拘捕警員會向他展示。

陳續指,他會檢查被捕人士有沒有傷勢,如有傷勢會問如何造成,亦會詢問被捕人士有沒有特別要求及投訴。當晚陳接見第四被告時,拘捕警員曾向他展示一部 WESTAR 牌子的對講機,陳亦在記事冊紀錄此事。

值日官沒接收對講機 僅紀錄牌子

陳在辯方盤問下稱,當晚接見第四被告時,已過了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故值日官會負責處理財物。陳稱拘捕警員鄭業銘曾向他展示證物,陳在記事冊寫下物品的特別記認包括牌子等。他承認鄭沒有將對講機交給他,及存放在證物封套,但不記得有否在證物填上標籤。

第四被告的代表律師石書銘引述《警察通例》30 章:「檢獲或發現財物的人員,須將財物交予當值的財物人員存放。檢獲財物或負責證物的人員,應就每個證物封套或每件體積巨大的財物,分別填妥財物標籤(Pol. 195 表格)。如使用證物封套,須將 Pol. 195 表格放入封套內,並須從封套外面清楚看見該表格。」

辯方指,拘捕警員鄭業銘沒有跟《警察通例》,將對講機交給陳;陳不同意此舉為必須做法,惹辯方質疑:「(通例寫上)『須』喎,你認為呢到唔啱?」陳舉例解釋,如警員在街上截停市民,搜出他藏有毒品,會先拘捕他並帶返警署見值日官。警員會向值日官簡介案情、展示證物。

陳續指:「呢個情形下,相關證物一定未填標籤同封存好,警員唔會喺街帶呢啲嘢(標籤)出去巡邏。通例第 4 段所講嘅係,警員處理完犯人,包好證物、寫好標籤,隨後交俾值日官接管財物」。法官陳仲衡聞言謂:「即係唔係需唔需要嘅問題,係幾時做嘅問題?」陳同意法官所述。

值日官不肯定呈堂對講機是否當晚檢取

陳表示當日沒接收任何財物,由拘捕警員自行保管對講機。辯方向他展示一部寫上 2019 年 8 月 1 日標籤的對講機,陳承認當時只紀錄對講機的牌子,沒有檢查機身編號。辯方問他眼前的對講機,是否當晚警員向他展示該部;陳稱兩部外型相似,「不能 100% 肯定,但同我印象一樣」。

警:第五被告吸入催淚煙後跪地

偵緝警員林健邦供稱,案發當晚被編入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以便裝當值,但有穿上警察背心及攜有裝備。他與隊員在近皇后街位置看到第五被告,形容他高 1.7 米,穿著黑色長袖底衫、黑色短袖面衫、黑色牛仔長褲及黑色帆布鞋。

林稱第五被告吸入催淚煙後跪在地上,法官稱「你見唔見到佢吸入?吸入(催淚煙)係估算?」林解釋接觸第五被告時他有咳嗽,感覺他因吸入催淚煙而不停咳嗽。林遂用右手按住第五被告,並表明身份,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他。案件明天續審。

24 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21 歲,無業)、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學生)、徐慶鈞(20 歲,理髮師)、陳希雋(24 歲)、崔耀明(21 歲,學生)、林少峰(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20 歲,學生)、林勝如(19 歲,文員)、黃頌恩(22 歲,學生)、黃錦珊(20 歲,文員)、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18 歲,無業)、莫卓輝(33 歲,文員)、黃飛鴻(19 歲,無業)、簡健煌(24 歲)、張嘉聰(20 歲,學生)、譚詩妙(23 歲,文員)、羅萬泳(22 歲)、蔡寶如(23 歲)、譚伊婷(25 歲,文員)、陸映慧(27 歲)、黃柏賢(21 歲,學生)。

控罪指,眾被告於前年 7 月 28 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簡健煌早前認罪,還押待同案餘下被告的案件審結後判刑。

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皇后街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莫卓煇另被控襲警罪,指他同日在宜必思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

案件編號:DCCC8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