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司機襲警判囚 1 個月 上訴呈新片段稱遭警叉頸 下月中裁決
去年 1 月 19 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被驅散,一名六旬司機遭制服時後腦流血,他早前遭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襲警罪成,判囚 1 個月。六旬司機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今( 17 日)由法官陳慶偉處理。上訴方呈遞新影片及相片證據,顯示被告曾遭警叉頸,指事發經過與兩警所述截然不同,定罪欠穩妥,並指被告曾受警員壓迫,即使有所動作亦屬自然反應。陳慶偉則指「睇落去就唔似自然反應」。上訴方又呈上案例指襲警罪不一定須判囚,陳慶偉則指「我覺得案例無乜參考價值,你(上訴方)可以搵到比較輕啲嘅,佢(答辯方)可以搵啲重啲嘅。」
代表上訴人施振英的大律師謝志浩陳詞指,於案件審結後上訴方找到新證據,包括案發時的影片及相片,並指如法庭接納相關新證據,可顯示上訴人曾遭警員叉頸,指事發經過與兩涉案警員所述的經過截然不同,足以證明兩名警員並非誠實可靠。律師又指上訴人當天遭警員以硬物襲擊頭部流血,惟涉案警員於原審時仍表示看不到相關事件發生,解釋牽強、涉嫌狡辯,包括稱「見到有啲紅色液體,唔知係咪血」等,指如原審裁判官看過新的片段,不可能仍認為兩警員證人誠實可靠。
上訴方續指事發時警員驅趕馬路上的人,包括上訴人,他當時並沒有與警方有任何肢體接觸,並於短時間內遭警員叉頸,上訴人手部有所動作是自然反應,且警員的動作亦非搭膊頭,而是冒犯性及侵犯性動作,上訴人其後更遭「猛力」制服,「幾個對 1 個,頭扑穿咗,流血流得好緊要」。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卻是指警員沒有對上訴人動粗等,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欠穩妥。
法官:案例無乜參考價值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方強調,即使假設襲擊真有其事,情況亦屬「幾個防暴警員對一個老人家」,又涉及上訴人遭叉頸的情況,並呈上一系列案例指,即使襲警罪不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律師又指本案案情相對輕微,不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陳慶偉隨即指,「我覺得案例無乜參考價值,你(上訴方)可以搵到比較輕啲嘅,佢(答辯方)可以搵啲重啲嘅,除非係原審裁判官出錯」。
律政司一方則反對上訴方於此階段呈遞新證據,並指相關片段與審訊時所涉的相片,屬於同一個源頭,質疑辯方原審時未有盡力收集相關證據,做法浪費時間並不理想,認為法庭不應於上訴階段,接納上訴方的新證據。至於兩名警員是否誠實可靠,律政司一方認為,兩人證供與涉案片段經過大致相符,認為片段並沒有削弱兩警證供的可靠性,且事發經過僅歷時 3 數秒,警員證供出現些少誤差並不罕見,強調襲擊指控的證供與片段大致吻合。而就上訴人今日提出遭警「叉頸」的說法,並無任何證人證供支持或反證。
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指,案發地點曾發生大型示威活動,上訴人於警方作出驅散後犯案,雖然被襲警員沒有嚴重傷勢,但原審裁判官判處 1 個月監禁並非不合理,又指雖然過程中上訴人頭部不幸受傷,但其傷勢與判刑並無關係。
法官:是否非法集會須考慮整體環境
上訴方回應指,對律政司一方稱警員證供與片段相符的說法感到詫異,認為兩人證供於片段所見恍如兩個發生於不同場合的事件。上訴方又強調當日集會原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與非法集會有分別。陳慶偉隨即指「後來警方反對呀嘛,因為亂晒籠呀嘛」,並強調法庭多次表示於同類案件中須考慮案發時期整體環境,包括當晚發生的事,最終押後至 4 月 15 日裁決,上訴人獲准繼續保釋。
案發時 60 歲的被告施振英,報稱家庭司機,被控襲警罪,指他去年 1 月 19 日於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
案件編號:HCMA2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