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0.1 國慶日多區發生衝突,其中中五生「健仔」在荃灣中槍,同區4 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一名清潔工被加控縱火罪。4 人不認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練錦鴻今(17日)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眾被告選擇不自辯,亦無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本月 26 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依次為陳珩(39 歲,清潔工)、陳金國(19 歲,職業訓練局一年級學生)、李振文(25 歲,程式員)及郭小琴(22 歲,香港專上學院二年級學生)。各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縱火。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惟第四被告馮清華在案件預審時缺席,法庭已向他發出拘捕令。

控方指控首被告遭制服後嘗試逃走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集結及堵路,警方下午在大河道清理路障,和驅散在海壩街一帶的 200 名示威者。但示威者沒有離去,繼續投擲催淚彈及磚頭。警方遂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惟示威者仍不離開。期間一名示威者將可燃物體淋在路上,點燃造成一條火線。身穿黑衫褲及白鞋、以白布蒙面的首被告,手持淺藍色摺傘,將疑似橫額投向火堆。

首被告曾拿起一支長形條狀物件,與其他示威者蹲在行人路的垃圾桶旁。下午 4 時,警方向示威者推進,示威者隨即逃跑,首被告跑入荃興徑,遭警員制服。穿著黑衫褲、戴頭巾及泳鏡的次被告,在海壩街及路德圍交界被警員制服。

警員再在海壩街及啟志街交界,制服穿著黑衫褲及戴防毒口罩的第三被告。第五被告則於海壩街及啟志街交界被制服,她當時穿著黑衫褲、戴防毒面具、背著黑色背囊。控方指背囊內有一支紅色「東元牌」連噴管的泡沫填縫劑、眼罩、漁夫帽及生理鹽水。

各被告遭制服後由警方看守,示威者再度集結,衝擊警方防線。期間首被告一度嘗試逃走,警員立刻上前制服他;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遭押走,往大河道後退,交由其他警員處理。首被告在警誡會面下,表示自己是有牌照的急救員,打算在案發現場替人急救;其他人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