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地盤工被指 2019 年 9 月,在 FB 一個公開群組以網名「金正恩」發帖文,提到「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是重中之重」。他早前被裁定煽惑非法集結罪成,還押 2 星期後,獲裁判官黃雅茵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申請,指裁判官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改判入獄13個月。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案情及控罪十分嚴重,考慮到犯案處境、案犯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的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及可能對公眾秩序構成的風險,即使答辯人沒有案底,亦應判處即時監禁,並認為適當刑罰應為 15 個月,考慮到答辯人已履行 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是次為覆核申請等後,酌情減刑 2 個月,即答辯人須入獄 13 個月,並即時服刑。答辯人進入囚室前,有旁聽人士向他高喊「撐住呀!」。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案發時 38 歲的潘榕偉,他被控於 2019年 9 月 19 至 21 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接近煽動罪     應考慮阻嚇性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檢控官張卓勤陳詞時指,雖然本案控罪原則上為煽惑罪行,但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份考慮相關的實質罪行,即非法集結並未發生,而判處答辯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屬原則犯錯。

張強調考慮到近期發生的社會秩序案件,認為實質罪行如果發生,將帶來的後果與判刑十分相關,因如果沒有人作出煽惑,相關實質罪行例如非法集結、甚或暴動事件便不會發生或大可避免,故認為法庭於考慮煽惑罪行判刑時,應與相關實質罪行的量刑基礎掛鉤,包括應考慮刑罰的阻嚇性。

潘兆初法官則要求律政司一方澄清掛鉤意思為何,並質疑指「舉個極端啲嘅例子,煽惑謀殺同謀殺,兩者都應判處終身監禁?」

張則回應指「呢個正正反映我哋立場,雖然例子極端啲」,並認為於本案中,即使實質非法集結未有發生,但煽惑非法集結罪量刑的起步點,應該與非法集結罪相約,並強調法庭應考慮如相關非法集結罪發生可引起的後果。

潘兆初則提及,雖然本案中的非法集結並未發生,但案情顯示相關煽惑涉及暴力,例如衝擊新屋嶺等,「講得白啲就係叫人去搶犯」等。

律政司一方又指,涉案的FB公開群組有 1 至 2 萬名成員,認為法庭可以相關人數,作為非法集結規模的考慮基礎,彭偉昌法官則指「咁會唔會有啲難處?有 1000 個人去衝擊,定係 2 個人去衝擊,個判刑會唔會有唔同?」法官潘敏琦則表示不可能以 1 至 2 萬人作考慮基礎,認為律政方可以指出至少有3人或以上的人士會參與非法集結,「但最多人數係幾多無人知」。

律政司一方續指,本案尚有其他加刑因素,包括使用於FB發佈貼文及具轉發功能、答辯人持續性地對他所針對警方的虛構指控作出反駁,並嘗試說服其他人,及虛構有「黑警」同學來加強其指控的可信性等。

法官潘兆初則指相關虛構指控中,使用污衊性字眼,質疑是否屬於仇恨言論及會否加重刑罰。彭偉昌法官則指相關言論有仇恨元素。律政司一方亦同意本案有仇恨言論情況,甚至某程度上接近煽動罪(Sedition)背景。

答辯方:應考慮實質情況 非法集結並未發生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譚俊傑則表示,法庭判刑時亦應考慮實際情況,而本案實際上並沒有非法集結發生,並認為亦應考慮發佈相關言論者是否知名人士或意見領袖及其影響力等。譚又指,相關貼文的回應亦顯示,有不少人留言反駁答辯人的虛構指控,原審裁判官亦裁定指相關指控誇張失實等。法官彭偉昌則指,「唔知㗎喎,呢個世界你講咩都會有人信,我哋都唔知無出聲嗰啲人信唔信喎」。法官潘敏琦則指答辯人「喺事件沸沸揚揚之際,講呢啲嘢不斷去說服其他人,呢個就係控罪嚴重之處」。

法官彭偉昌亦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客觀地處理「就算係言論誇張失實有啲人都會信」這一議題。

答辯方又不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屬於互聯網貼文的罪責較為嚴重,因相關事件並非可即時發生。潘敏琦法官則表示互聯網的傳播能力廣泛,「just a click away (只需一個點擊即可)」。

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指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出錯,改判囚13個月,稍後將會頒布詳細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AR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