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4 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多區爆發警民衝突,一名便衣警員於元朗大馬路遭示威者包圍,並開槍示警,一名 14 歲少年左大腿中槍送院。少年事後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暴動兩罪,他今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暴動罪,另一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作起訴。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押後案件至下月 7 日,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後判刑,期間少年須還押。

現年 15 歲的被告,原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暴動兩罪,指他於2019 年 10 月 4 日,於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警員陳港橋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使他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有兩蒙面男試圖搶槍

控方案情指,案發前有人於互聯網呼籲於元朗集會,對將實施的《禁蒙面法》表達不滿。案發當晚有大批示威者於元朗聚集,晚上 8 時許,警員到場打算進行掃蕩,當時約有 200 名示威者聚集及向警方叫囂,因現場情況混亂,警員被要求撤離。晚上約 9 時,便衣警員陳港橋駕駛一輛私家車抵達現場,並於同僚撤離後,陳獨自駕駛私家車返回元朗警署,惟道路遭堵塞,陳於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停車,其後有約 30 名示威者包圍私家車,有人要求陳出示委任證被拒,其後有人打開車門並取走陳的警棍,其他示威者開始以雨傘及鐵枝等襲擊車窗。

便衣警陳港橋其後下車,有人突然從後抓陳的頸部,陳亦感覺到有人嘗試搶奪他的手槍,陳因生命受到即時威脅,一度開槍示警,部分示威者散去但其他人繼續施擊,向陳的腳部投擲汽油彈並爆開,期間陳的手槍一度跌到地上,有兩名蒙面男子試圖搶槍遭陳推開。陳其後獲同僚救出送院,被診斷頭部及身體有多處裂傷,全身有 2% 皮膚燒傷。

被告左大腿肌肉層取出子彈碎片

涉案片段顯示,當其他示威者襲擊陳港橋時,被告與陳的距離很近,且曾一度輕微屈膝,而片段未能清楚拍攝到被告的動作,而當陳開槍後,被告則被拍攝到一瘸一拐地離開,他事後送院證實左大腿中槍受傷,進行手術後於其肌肉層中取出三塊金屬碎片,其後證實為由陳配槍發出子彈的碎片。警方翌日於屯門醫院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表示明白,而他於同月 29 日進行的錄影會面中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FLCC7000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