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1 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多區發生衝突。兩名男學生被控在油麻地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另被指持鐳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認為,未能排除兩人只是在行人路上的旁觀者,並可能是準備回家,加上未能肯定持鐳射筆的次被告有傷人意圖,判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盧作霖(18歲,學生)及蕭俊麒(18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11 月 11 日,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者參與非法集結。次被告蕭俊麒另被控在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鄭念慈裁決時表示,接納控方警員證人的證供,指當時有 20至 30 人聚集,路面亦有雜物,肯定當時有非法集結。不過他指出,作供警均是在驅散後,人群四散時才留意到兩名被告,兩人有機會只是在行人路上的旁觀者,不排除是因驅散才隨其他人跑,判兩人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至於次被告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肯定涉案鐳射筆是在被告褲袋中檢取,而且可以傷人。不過他強調,鐳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本案無直接證供證明被告意圖,故要考慮周邊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等。

辯方:兩人打算步行回家 Whatsapp 呈堂支持說法

裁判官引述辯方解釋,兩名被告原本已打算步行回家,因女性友人要去廁所而留在該區,在等待女友人期間嗅到刺鼻氣味,所以離開公廁位置,其後就在案發地點被捕。

裁判官雖認為該說法可疑,惟呈堂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支持有關說法,被告的確有機會與友人會合後,打算回家;而對話紀錄中除了有以不禮貌方式形容警察,並無提及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指出,如被告真的打算回家,則即使有鐳射筆,亦不能證明其意圖,判次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案中辯方曾提及的女友人,今日亦有到場旁聽,聞判後情緒激動,一度落淚。散庭後兩被告與親友相擁,其中次被告表示,會與親友吃飯慶祝,但仍擔心律政司會上訴。

案件編號:KCCC19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