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三罷】17 歲男生推跌老婦拒捕罪成候判 官不信被告遭警毆:傷勢極其量自己掙扎導致
前年 11 月 11 日「大三罷」中,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逃避警方追捕時,出手推跌一名迎面而來的老婦,並疑在警員制服時不斷掙扎,其間更大叫「手足救我!」他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今( 19 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 7 日判刑,以索取拘禁式中心報告。裁判官劉綺雲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故拒絕接納被告曾被警踩頭、棍毆致頭部血腫,認為其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涉案推撞是否只是意外,以及被告有否掙扎,繼而構成拒捕罪。
官逐點反駁被告自辯說法
裁判官認為,梁姓被告自辯的說法不可信,並遂點反駁。例如他供稱前往上學途中,在「無特別原因」下,坐在港島康山花園對出的石壆休息,其後又承認平日不會這樣做。裁判官質疑,被告的住所與石壆相距僅數分鐘路程,不相信他會無緣無故停下來休息。
裁判官又指,被告聲稱跑至近斜路時,因地勢問題未能及時煞掣,意外推跌由外傭攙扶的老婦周月雲。裁判官認為,假如他的說法屬實,應該在撞跌周婦時道歉,但他卻沒有做到,更何況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理應有充分時間向對方致歉,明顯不合常理。
對於被告欲側身穿過老婦與外傭之間,避免再有碰撞的說法,裁判官指,當時空間不足,加上外傭正在攙扶老婦,被告必然知道強行突破會發生碰撞,故認為他只是將事件包裝成意外,自圓其說。
被告投訴遭警毆 官拒絕接納
被告曾指自己沒掙扎,亦沒有說過「手足救我!」之類的說話,但仍遭警員棍毆頭部 4 次、腳踩頭部,致頭部血腫,又被膝壓背致呼吸困難;警員尹浩雲早前否認指控,並指當時沒有見到被告頭部有傷痕,不知道他受傷。裁判官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認為被告自己跌在地上後奮力反抗,時間不算短,其間又扭動身體、手腳並用,頭部自然會跟著郁動,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案中被推跌的周婦事後被送院治理,她除了持續頭暈外,其胸口、背部及臀部亦隱隱作痛,留院 3 日並出現後遺症。裁判官認為,周婦在庭上清晰交代事發經過,又示範被推時的動作,明顯是親身經歷,同時與醫療報告大致脗合。裁判官最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蓄意推跌周婦及拒捕罪名成立。
辯方:被告對意外傷及老婦感內疚 願意賠償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案發時年僅 17 歲,現已成年,剛剛升讀大學。在審訊前 6 天,被告的父親突然中風入院,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目前依靠母親兼職維持生計。被告因此深深體會到周婦及其家人的感受,除了親撰道歉信予周婦,亦承諾會支付她的醫療費用。
辯方續指,被告日後必定會謹慎行事,重犯機會很低。其母親亦力證,雖然兒子因本案情緒低落,但處事方面成熟了不少,面對審訊同時兼顧學業及兼職。辯方又強調,本案是單一事件,與社會事件無關,被告因衝動犯案,與本性不符,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裁判官下令將被告還押至 4 月 7 日判刑,其間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母親目送兒子步入囚室時,雙眼通紅,不時用紙巾拭淚。
案件編號:ESCC 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