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葵涌紀律部隊宿舍的休班警前年 11 月中旬,在寓所附近截查一對年輕學生,並疑搜出載有腐蝕性液體的玻璃樽。兩學生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 22 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兩學生由早前捲入「 47 人案」的辯方大律師劉偉聰代表,他質疑男警在喝停被告時的書面供詞與庭上證供不符,他承認「唔好意思,可能我表達得唔好」,並表示「我承認係我嘅錯誤,供詞寫得太籠統」。

另外,劉指出,男警在主問期間供出兩個互相矛盾的版本,男警否認其事,遭劉駁斥「你無得唔同意,呢個係你今朝嘅講法。」

駐守油尖重案組第 3 隊的偵緝警員吳太盛供稱,由於所住的宿舍在案發前一晚被投擲汽油彈,故他決定利用私人時間下樓巡邏,「希望盡少少責任,唔好再有呢啲事發生」。未幾他遇上另一同僚 33509 ,於是兩人一同前往宿舍近閘口的垃圾房附近作觀察。及至凌晨近 1 是,吳發現案中兩名被告冼振傑( 17 歲,中五生)及湯嘉欣( 20 歲,大學一年級生)正沿垃圾房對出的街口走至巴士站,其間湯疑舉機拍攝警員,約 10 秒後兩人轉身離開。

基於兩人疑在凌晨時分偷拍的舉動,「嗰期我哋宿舍都係畀人攻擊嘅」,吳認為他們相當可疑,遂與 33509 分頭衝出閘口截查,並喝止對方「警察!唔好走!」,又大叫「唔好走!叫佢停!警察!」吳成功在馬路中間截停兩人後,他們澄清沒有拍照,只因搭錯車來到宿舍附近。雖然冼解釋,背囊內一瓶載有黑色濃稠液體、外纏 2 至 2.5 厘米白色錠的玻璃樽,其實只是紅酒,較早前在旺角撿獲,惟吳未有信納,初步懷疑白色錠是助燃劑,玻璃樽則是汽油彈,遂通知同僚接手處理。

47 人案被告劉偉聰出庭盤問

吳在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的盤問下坦認,因「怕畀人起底」,故以頸套蒙面,並配備伸縮棒。劉指出,他在記事冊及即晚錄取的供詞上,均沒有提及曾喝止兩人「警察!唔好走!」和「唔好走!叫佢停!警察!」,而是說「影乜嘢?」,質疑他庭上證供與供詞不符。對此,吳承認「唔好意思,可能我表達得唔好」,又表示「我承認係我嘅錯誤,供詞寫得太籠統」,最終確認喝停兩人時的版本為「警察!唔好走!影乜嘢?」

被質疑口供與庭上證供不符     警認錯:供詞寫得太籠統

劉續指,吳在庭上聲稱先質問其中一被告,玻璃樽是甚麼,後才懷疑是汽油彈;但他卻在供詞卻顛倒先後。吳澄清當時搜出玻璃樽時已有懷疑,其後在合理懷疑下作查問。劉追問,為何沒有即時警誡及拘捕兩人,質疑他漠視被告的基本權利。

吳解釋當時希望先透過查問了解大致情況,加上他當時休班,身上沒有帶備記事冊或裝備,且宿舍附近天橋有人用電筒照警,未能排除潛在危險,故將兩人轉交至現場軍裝同僚處理。

劉又指,吳起初在主問期間供稱,自己在馬路中間截停其中一被告;其後又稱自己衝出閘口時,兩人已走至馬路中間,質疑兩個版本有予盾。惟吳表示「唔同意你嘅講法」,劉反駁「你無得唔同意,呢個係你今朝嘅講法。」吳放棄再作回應。

辯方質疑警插贓嫁禍 

劉指出,實情是吳在衝出閘口之際大喊「咪撚走!影乜嘢?」,隨即扯住冼的手臂,強行將其拉離馬路,惟冼不知所謂何事,欲掙脫並不斷問「咩事啊!」吳稱忘記了此細節曾否發生。

劉續指,吳曾向冼展示一個背囊,並從中取出涉案玻璃樽及對講機等物,另從他的身上搜出香煙和打火機。吳表示印象中好像有香煙,但忘記了有沒有打火機。劉又指,該背囊並不屬於冼,他亦從未與吳對話。吳不同意。

作供警盤問階段始補充案發細節

吳另供出主問未有提及的情節,稱因當時「對呢支嘢(玻璃樽)嘅設計(感到)好奇怪」,加上前一晚的汽油彈事件,故他試圖從玻璃樽中倒出少量液體,且點燃香煙,以測試液體是否易燃,但結果失敗。

兩名被告為冼振傑( 17 歲,中五生)及湯嘉欣( 20 歲,大學一年級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腐蝕性液體,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懷疑漂白錠。聆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WKCC43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