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曾批反送中 「愛的家」小巴再賣口罩自稱「合法」 運輸署:涉違牌照將跟進
口罩商「愛的家」早前被揭以小巴在街頭銷售口罩,涉無牌販賣。《立場》近日發現「愛的家」的小巴在各區出現,小巴貼出新告示,引用交通規例聲稱展銷口罩「合法」。記者在灣仔向該小巴購買口罩,職員稱在街道不能收錢,但「跳上一級(上車)我就可以收你錢」。不過運輸署向《立場》確認,該小巴不能用作客運以外用途,換言之不能出售口罩,署方稱會跟進,如發現涉嫌違反發牌條件會採取行動。「愛的家」至截稿前未回覆查詢。
執業大律師梁嘉善認為,運輸署已清楚表示該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及客運營運證不能用於運輸署未批准的用途,故「愛的家」在車身上告示提及的理據,明顯不能成為該巴士泊在街邊售賣口罩的辯解。她亦質疑該車「賣口罩賣得咁鬼祟」,會令市民質疑口罩的安全性及質素。
愛的家無視食環警告 續派小巴街頭展銷
《立場》今年 1 月揭發,口罩商「愛的家」利用小巴在各區街邊停泊,在車窗及車身展示多款口罩並向途人銷售,涉無牌販賣。食環署證實,從未發出外科口罩的流動小販牌照,又指會留意情況及採取行動。
不過,記者近月目擊「愛的家」小巴無視食環署警告,繼續在沙田、灣仔及觀塘的街頭展銷。該小巴 3 月 5 日停泊在灣仔莊士敦道,有職員在街上向途人推銷稱「口罩做緊推廣,睇下」,亦向外傭稱「Buy one, get one(買一送一)」。一名外傭欲購買時,車上的職員以手勢示意她上車付款。
《立場》記者提出欲購買一盒口罩,職員要求「上前一步(上車),因為地下(街道)收唔到錢,因為食環(條例)」,而另一名在車上的職員亦稱「跳上一級我就可以收你錢」。記者登上小巴,發現車上有大量口罩存貨,而現金付款後成功購得口罩,職員並提供收據。
車身貼告示自稱「合法」 店員認快閃、要求上車付款
3 月 10 日,記者在觀塘駿業街再發現「愛的家」小巴展銷口罩,而小巴車窗貼上告示指曾諮詢法律意見,並引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聲稱有條款「容許在車主批准下售賣任何物件」,又指「『熊巴士』通過交通工具前往不同地方,推廣及展銷口罩,符合相關道路法例及車輛使用用途。」
記者當日再以顧客身份向職員查詢,他直指以「快閃」方式經營,透露該小巴每周輪流到沙田石門、荔枝角,港島及觀塘展銷,遇上(警員)趕車時,會改往區內另一處繼續營業。
《立場》查閱相關條款,「愛的家」引用的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 條,以「乘客的一般行為」為標題,規管乘客在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上的行為。該條 2(b)(ii) 原文為「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的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售賣或要約售賣任何物件,但如有司機或持證人的允許則不在此限。」
運輸署證涉違發牌條件 將作跟進
而運輸署上周三(17 日)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指,根據紀錄,該小巴為持有有效客運營業證的 28 座位非專營公共巴士,又指根據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只限用作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用途。另外署方指按《道路交通條例》第 27(4)(a)條亦訂明,公共巴士服務指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
署方又強調︰「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巴士均不得在任何公眾地點等候出租或兜客」。署方續指巴士司機或其代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招引或試圖招引任何人士使用該車輛」,並指會就《立場》查詢時提供的資料作跟進,如發現涉嫌違反相關法例或發牌條件,會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法例,如有違反營運證條款者,經研訊後可被暫時吊銷或取消該證,以及可被取消該車的牌照。
執業大律師:運輸署表明只准作客運用途 「愛的家」辯解不合理
執業大律師梁嘉善回覆《立場》表示,根據署方最新回覆,她認為署方已表明該車屬非專營巴士,發牌條件及客運營業證都說明該車只能用作載客運輸服務,否則需獲運輸署署長批准才能改變用途。
「運輸署的回覆是指,發牌只是用於運輸署批准的用途……只要你的用途(賣口罩)並不是運輸署之前批准的,已經不行了。」因此她質疑「愛的家」所引用的條文,即聲稱只要車主批准就可在車上銷售,並不能構成在巴士上賣口罩的合理辯解。
梁又認為,「買口罩都係希望它安全、乾淨及要求口罩合規格。用這種方法去兜售的話,是否一個合適及令人安心的方法,這方法是否合適去賣口罩呢?賣口罩賣得咁鬼祟,你會唔會好安心幫佢買囉。」
中西區區議員,律師楊浩然亦認為「愛的家」的辯解不合理,他指「公共小巴會在街上行駛,不會停下。比如導遊在旅遊巴行駛期間向旅客銷售紀念品,旅遊巴當時亦是在行駛中,而非停在街邊銷售。」因此他亦認為當該車停在路邊待市民上車購買口罩,已經不符「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服務」的定義,故「愛的家」引用的條文並不適用。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雖然交易在車上進行,但車輛當時停泊在屬於公共地方的道路上,他認為亦已屬「無牌販賣」的情況。另一方面,他亦指雖然販賣不一定要現金交易,而要視乎是否有交易行為或目的,例如收款及交貨等行為。
食環署稱多次巡邏無發現
《立場》早前再向食環署查詢,今年 1 月至今有否調查「愛的家」涉無牌販賣等問題,署方稱曾多次派員到涉事地點一帶巡邏,未發現有人利用停泊的車輛作銷售口罩的販賣活動。
署方重申,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1 個月,再犯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立場》分別於 3 月 8 日及 19 日(上周五),以電郵向「愛的家」查詢,至今未獲回覆。記者上周五亦有致電「愛的家」的熱綫電話,職員表示會將記者聯絡資料交予「愛的家」創辦人及董事鍾偉棠及鍾思諾,但他們至今未有回覆《立場》。
創辦人曾批反送中 另經營跨境巴士服務
海關今年 1 月公布,「愛的家」嘉年華系列一款「季節限定」外科口罩含菌量超標 12.5 倍,呼籲市民馬上停用,並以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拘捕一名 56 歲生產商男董事。「愛的家」其後發聲明致歉,稱已即時停售並會全面回收,懷疑是某個批次的包裝程序出問題。
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愛的家」創辦人包括香港旅遊促進會創會會長鍾偉棠,以及其女兒鍾銘思。鍾偉棠另有經營跨境巴士、酒店及珠寶零售業務。
他去年 4 月曾接受親建制網媒《港人講地》訪問,批評反送中運動影響本港旅遊業,稱「他們(遊客)覺得香港不是這麼安全,就不敢來。」
記者︰Joey Kwok,FC,陳信熙
影像製作︰黃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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