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理大圍城」期間,一名 43 歲男子被指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拍下一名飛虎隊員的行蹤,並在網上發布,遭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男子不認罪。當日相中的飛虎警員 A 指,當日自己正在博物館樓梯視察,之後收到通訊機通知,博物館人員已經曝光,同在博物館的警長 C 要求他們立刻離開。他在辯方盤問下認同當日被告無阻礙他工作。

被告陳志華(報稱無業,43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

警員 A 今早出庭,在保密令下他在屏風後作供。他指,當日他隸屬特警組(俗稱飛虎隊),警長 C 下午 3 時許要求他和警員 B 到博物館內找觀察點,觀察理大外暢運道、科學館道聚集人士, 3 人之後進入博物館,見大堂有 6 名職員。

他指,他被吩咐留在 6 號梯一窗口觀察街外位置,警員 B 和警長 C 再沿貓梯爬上天台,一會兒自己留意到身後有一便衣職員,應是前來輔助他的職員。他形容便衣男子是中年人、半禿頭、穿短袖紫色 T-shirt 等。控方指,控辯雙方無爭議該人是被告陳志華。

警員 A 指,他在 6 號梯看到理大附近一部份位置,擔心外面有人看到他,因此貼近窗旁遮蓋物「收埋自己」,辯方問警員 A 在過程中有無向職員表達是次為秘密行動要保密,警員 A 回答,他曾問被告外面的人看不看到玻璃內情況,「唔想俾出面的人到我哋做嘢」,對方回應因為是茶色玻璃,外面看不到入面。辯方追問,警員 A 是否只問及茶色玻璃事宜,而非講清楚今次是秘密行動,警員 A 回答,「我哋唔可以俾出面的人知道我哋做嘢,被告知我哋身份」。

觀察一段時間後,警員 A 指,他問被告有無其他位置同樣望到出面,被告帶他到另一樓梯 5 號梯,被告站在他後面。警員 A 認為 5 號梯觀察到更闊角度,觀察到的資訊有用,比 6 號梯更合適。在辯方盤問下,警員 A 認同當日被告無阻礙他工作,自己問問題,被告都有回答;當提出要到另一觀察點時,被告順從地帶他去。

當他觀察一段時間後,想通知警長 C 時,約 3 時 45 分從通訊機收到通知指在博物館內的觀察員已經曝光,有人影相發送至網絡被人瘋傳。警員 A 稱,他立即停止手上「勘察任務」,留意會否有人進一步危害他和警員安全,又稱因為距離「暴動地點」理工大學比較近,對他們造成一定危險,因此需停止任務。他引述警長 C 指位置曝光防礙了任務,因人身安全着想要即時離開博物館,又指同時間收到警員通知指有人在博物館停車場正嘗試撬開大閘,3 人之後登上裝甲車離開。

警員 A 認為,他原本的任務因為位置曝光而令行動受阻,安全面對即時危機,令行動要終止。當辯方問警員 A 是否認同不是因為有人阻止你在現場觀察而令行動終止,警員 A 又不認同。他承認在當日下午離開後,之後又再重返博物館,但是負責其他任務。

飛虎警:一眼認得照片是自己

警員 A 指,他登上裝甲車後,才有時間看電話訊息,他在 whatsapp 群組上看到人們瘋傳兩張相,「憑我對自己和裝備的認識,一眼認得到是自己」,兩張相分別在 5 號梯和 6 號梯拍攝。警員 A 認同,如果單憑兩張相片,普通人不會知道實際在哪個地點拍攝,但博物館職員、他本人都會知,人們亦不能透過相片認出他。

案件下午續審,辯方播放數段新聞、網上流傳影片。辯方指在一段《蘋果日報》直播,於 3 時 15 分,有示威者已經喊「有狗入咗依棟嘢」,然後旁述轉述有防暴警進入博物館。警員A 稱,他聽到的有出入,又指「唔知佢所指的狗係咩」。辯方大律師追問警員是否同意有人很多時用很不敬「狗」形容警察,警員 A 回應指,「我無聽過人咁叫我」,無印象、無聽過。辯方又擷取 telegram 頻道照片、Twitter 相片等,指出飛虎入博物館的事情,示威者早已知道,警員 A 無回應,辯方續指,行動早在3 時 15 分當刻已曝光,警員 A 不同意。

辯方案情指,當日警員入博物館非低調行動,行動在兩張相片網上流傳前或在 3 時 15 分已曝光,警方亦無採取措施避免飛虎曝光,無明確要求職員保密,辯方認為職員無責任要幫手保密,警員 A 均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指,於辯方而言,飛虎曝光與否與被告無關。警員 A 不同意稱,以他專業角度看,因為相片曝光才讓人們知飛虎正執行任務、情況,令他們身處地方非常危險。辯方再問,被告是否冇做任何事阻礙警員 A,警員 A 改口指不肯定,又稱被告在其身後,做什麼動作,他不能夠說無做到。案件明早再訊。

案件編號:KCCC 11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