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年 10 月 5日 實施《禁蒙面法》,多區爆發示威反對立法,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各被控於當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案件今(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沒有律師代表的古思堯在庭上稱,「控方所講嘅一切我都有做,我有權遊行集會,我做咗但我唔認罪」,又稱「同我故意侮辱、踐踏、焚燒國旗一樣,做咗同認罪係兩回事」。案件明日續審,屆時古將作結案陳詞。

正因侮辱國旗罪服刑的古思堯沒有律師代表,他向裁判官鄧少雄表示「呢類(案件)性質有律師冇律師,結局都係一樣,我想講嘅律師唔方便講」,故沒有聘請律師。

控方準備了草擬的承認事實,裁判官直言一經簽署,控方單憑該承認事實便可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古聞言則指,「控方所講嘅一切我都有做,我有權遊行集會,我做咗但我唔認罪」。裁判官隨即指出「法律寫咗,你做咗啲野,犯咗規就係犯咗規」,但古堅持稱「同我故意侮辱、踐踏、焚燒國旗一樣,做咗同認罪係兩回事」。裁判官續指,古主觀上如何理解法律與客觀上有否干犯法律亦是兩回事,重申「個規矩就係咁」。

裁判官解釋後,古仍同意並簽署承認事實,強調就本案沒有爭議事項,指「歸根究底,所有結果由法庭裁決」。

遊行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古與他人手持黃色直幡

雙方承認事實指,2019 年 10 月 5 日有市民在 下午 2 時由銅鑼灣崇光百貨出發,沿軒尼詩道遊行至遮打道。該遊行未獲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屬未經批准的集結。當日下午多條主要道路被堵塞,包括德輔道、軒尼詩道、金鐘道及遮打道,多達 34 條港島巴士路線改道,7 條路線停駛。古思堯明知而參與該遊行,他於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被拘捕,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遊行。

控方開案陳詞補充,政府在 2019 年 10 月 4 日宣布《蒙面法》立法,該法例在 2019 年 10 月 5 日實施,當日有不少於 1000 人在香港島遊行。古思堯身穿紅色短袖上衣、米色長褲,沒有佩戴口罩,他於遊行隊伍的「龍頭」與他人手持「我願榮光歸香港」的黃色大直幡。遊行人士高呼「蒙面無罪,立法無理」、「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等口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

總督察兩度要求翻查記事冊    官裁表證成立

時任灣仔行動總區助理指揮官的總督察郭進傑供稱,案發當日駐守警察總部,大約下午 2 時走到附近天橋戒備。郭表示,據他所知,警務處處長未收到相關的遊行意向申請。郭目睹遊行人士沿軒尼詩道西行,他一直戒備至人群散去便離開。被問及當時交通情況及遊行人士的「隊頭」至「隊尾」經過同一地點需時多久,郭兩度表示不肯定,要求翻查警員記事冊,惟裁判官拒絕。

古思堯沒有盤問,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古選擇不答辯,又稱「我參與社會運動、民主運動 30 幾年,我嘅抗爭目標、對象都係中國法西斯政府,所做嘅都係針對中國極權政府」。古思堯發言後,裁判官提醒他圍繞案件陳詞,但古續言「我只能夠講,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結束一黨專政!」裁判官再次提醒古,法庭是在處理本案,而非表達其價值觀及政治看法之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以古思堯準備結案陳詞。

黃之峰早前認罪     求情及判刑將一同處理

本案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退休),控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5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今早聽取答辯前,古思堯在犯人欄中稱「遊行集結唔需要政府批准,唔需要共產黨批准」。他及後步出犯人欄走到辯方位置,途中與人稱阿牛的曾健成擊掌,亦有向旁聽席作揖。黃之鋒的求情和判刑,將待古思堯審訊完結後一同處理。

患有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因侮辱國旗罪成,今年1 月被判囚4個月,仍在服刑當中。

 

案件編號:ESCC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