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暴動案】律政司上訴要求釐清「合謀犯罪」 原則 上訴庭 3.25 頒判詞
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 17 歲少女被控參與暴動,三人去年 7 月獲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即「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結集罪,及如被告不在場,能否以「合謀犯罪」原則定罪。案件早前經聆訊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押後裁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25日)下午三時宣布判決。
是次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法官彭寶琴共同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涉及兩個議題,一為有關法例條文,即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19 條,有否明確或隱含地排除了「合謀犯罪」的法律原則,及該原則是否只針對身處現場的被告。
律政司:參與者不須親身在場參與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早前陳詞指,原審法官於裁決中,並無明確指出「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是否適用於相關條例,故律政司一方要求上訴庭澄清,並指律政司一方認為有關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他引用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等案例,指相關原則亦適用於不在場的被告,因條文中說所指的「參與」(takes part in)並非侷限於親身在場參與,而是可以其他不在場方式參與,因「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而犯罪。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問及,如於合法集會中,前排示威者使用暴力而令集會變得不合法,後排未能及時離開的示威者,是否會因此而犯罪。郭棟明回應指,後排示威者並不會因單純在場而犯罪,須視乎有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與他人具有「合謀犯案」目的。
代表「赴湯杜火」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回顧《公安條例》的立法背景及相關條文的多次修訂,包括於非法集結定義中刪去「成為」及「加入」集會等字眼,是為了收窄刑責範圍,避免波及無辜。潘熙又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本身已具有集體罪責的性質,故認為「合謀犯罪」原則並不適用。
辯方:不在場者須對不知情突發情況負責並不公平
代表現時已17歲少女被告的大律師曾藹琪陳詞則指,公安條例的條文已收窄刑責範圍至針對在場且積極參與者,所用字眼為「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即犯案者須親身參與相關集結。
曾藹琪又指,如「合謀犯罪」原則適用於不在場者,因而擴展了「合謀犯罪」原則,令不在場者或須對他並不知情或無法預計的現場突發行動而負責,做法不公亦不符合比例。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於相關情況下涉及一個先決條件,參與者之間須事先達成協議共同犯案,故認為並沒有造成不公。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則再度問及,如在場者身處高處鳥瞰現場環境後,向暴動者通風報信,是否同樣干犯暴動罪?曾藹琪則表示,該人會因協助或教唆而犯罪,但並非因合謀犯罪原則干犯暴動罪,並指控方可選擇以其他控罪提控。
案件編號:CASJ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