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與歷史責任的認定
【文:一個律師的筆記本】
德國 ZDF 電視臺的迷你劇集《我們的母輩,我們的父輩》(Unsere Mütter, unsere Väter) 是評價頗高的二戰歷史劇,但在波蘭卻惹上了麻煩。先前,有位波蘭老兵認為該劇有波方涉入迫害猶太人的情節,因而以侵害其人格權為由,對於製片方提起訴訟。
約於 2018 年時,波蘭 Krakau 地方法院認定原告主張有理由,判決被告應給付 20,000 波蘭茲羅提(約當 4,500 歐元)之損害賠償。經提起上訴後,上訴審近日改判被告毋庸賠償,但仍認為該劇既未呈現出德國人就納粹屠殺的責任,亦未呈現波蘭作為德國被害人的事實,故而判決命被告道歉,且其道歉應於波蘭電視臺以及 ZDF, ZDFneo 與 3sat 等德國媒體為之。
本次的判決,可說是波蘭司法體系繼先前對於兩位(提及波蘭人戰爭責任的)歷史學家進行審判後,再次展現對於歷史詮釋的主導權。不過,這次連外國的戲劇創作,也成了介入審查的範圍,必須符合波蘭法院認定的「歷史真實」。
話說回來,倘若有人想在臺灣提起類似的訴訟,我認為勝訴機會不大。雖然在戒嚴時代,曾經發生有人因為評論千年以前的古人(「文起八代之衰」的某位)而背上法律責任的案例,但至少在民主化以後,法院在言論自由方面就趨近於古典自由主義,不傾向於介入歷史責任的認定。重點不在於被告講的對不對,而在於這原則上不是法院應該跳下來處理的事。
舉例而言,某位先總統的後人,曾經不滿別人對於其先祖歷史責任的評論,因而對評論者提起訴訟。在該案當中(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48 號民事判決),承審法院就駁回了原告的請求,除了認為被告所言係有相當依據之外,法院並明確表示:
「本院雖認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應視同人格上利益加以保護,惟依社會通常情形,咸認遺族對故人敬愛追慕之情於故人死亡當時最為深刻,經過時間的經過而逐漸減輕,就與先人有關之事實,亦因歷經時間經過而逐漸成為歷史,則對歷史事實探求真相或表現之自由,即應優位考量...
(歷史人物)是否應負責任?與公眾利益當有重大密切關係,並非單純屬於個人隱私之私人事務,應屬可受人民客觀評論之事。而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特別是前述探求歷史真相及表現之自由,與遺族就他人對其先人之批評言論可能造成人格利益之侵害相較…當屬「可受公評之事」…足見被告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與原告對先人敬仰思慕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相較,兩相權衡,仍難謂被告上開言論具有違法性。」
依照這個標準,真實人物的歷史責任尚且是可受公評,至於本來就具有虛構性質的戲劇創作,自然更不待言。說起來,國外的戲劇作品中,可能也有一些涉及臺灣歷史的情節,會讓人感到不快,作為臺灣人,可以無視,也可以反駁,但若因此把人家告上法院,要臺灣法院來認定什麼才是「正確的歷史」,那就不免讓人愕然了。
註:先聲明一下,我不會看波蘭文,所以只能從英德文媒體獲得訊息,無法直接看到波蘭方面的說法,或許會有侷限性,只是把目前的想法筆記下來。也歡迎會看波蘭文的讀者提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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