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准推翻認罪 案件 5.11 重審 楊明原要還押 改為毋須還押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原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今日獲判不成立,原本要還押候判,但裁判官批准被告推翻就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並押後至 5 月 11 日進行兩天審訊,將不會由同一裁判官審理;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楊明毋須還押。楊明之後與女友莊思明,一同步出法庭。
接納辯方解釋 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鄧少雄指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案發時未能理解當刻資訊,裁定楊罪名不成立。至於楊明早前承認的兩項控罪,裁判官表示將考慮還押候判,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隨即反駁指,案件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事發時被告受酒精影響,亦不排除被告當時只是受驚,惟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出被告身上有酒氣,而辯方證人未有指出與被告會需面時他表現受驚。
辯方則表示被告背景優良,其職業是演員,工作對他非常重要;辯方又指因不小心駕駛而要還押的情況並不常見,對控罪而言亦不合比例,加上事件中無人傷亡,希望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
惟裁判官指出,被告曾有兩次案底並非背景優良,其駕駛態度是最大問題;案發時被告駕車時剷上行人路,及直衝下山20米,沒有人受傷只是僥倖,亦問辯方是否同意是次案情是不小心駕駛中最嚴重。
原須還押候判 辯方即申推翻認罪答辯
裁判官續指,判刑時應考慮整體情況,而酒後駕駛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監禁 6 個月及停牌,辯方即表示希望判刑可以罰款處理,又希望裁判官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終表示將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楊明兩項承認控罪押後至4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旁聽席有人拍手,亦有人痛哭。
辯方:律師團隊予被告錯誤法律意見 將不再代表被告
但審訊過程峰迴路轉,休庭約十分鐘後,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向法官申請推翻被告認罪答辯意,即其早前承認的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改為不認罪。辯方解釋是因為律師團隊給予被告錯誤法律意見,令被告誤以為認罪後不會被判監或還押,完成有關申請後將不再代表被告:控方對此則表示沒有意見。
裁判官休庭15分鐘後批准被告推翻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指辯方承認向被告提供錯誤法律意見,令他誤以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將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認為被告答辯意向不相乎。案件押後至5月11日進行兩天審訊,將不會由同一裁判官在審理;楊明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不需還押。
39 歲楊明(原名林明樂),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8 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一名警務人員,即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