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白衣人暴動案件尚未審結,製作港台《鏗鏘集》元朗 7.21 專題的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今(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指毋須傳召證人,在庭上讀出運輸署職員供詞,並播放全集《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以證明被告的申請用途與交通無關。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控方舉證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蔡玉玲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

控方今早表示毋須傳召證人,會依賴沙田牌照事務處行政主任蕭根潤的兩份書面供詞。蕭分別在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及今年 1 月 20 日錄取口供,講述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方法、網上申請流程,以及申請用途。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在庭上播放全集《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控方表示,片段只是證明被告的申請用途與交通無關;辯方則指中段陳詞會依賴片段內容,並著裁判官留意片中某些段落,「成個(片段)播會有用啲」。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控方舉證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蔡玉玲不會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其後先後作結案陳詞。

蔡玉玲曾電話訪問事主有關 7.21 事宜

承認事實指,控方第一證人於 2017 年向運輸署登記涉案私家車 LV755,車主為康悅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大埔。37歲被告蔡玉玲是香港電台的合約服務提供者,擔任節目編導。

蔡於去年 5 月 17 日下午 4 時 43 分,經網上申請,取得上述車輛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的車輛登記證明書;蔡於去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時 28 分,再經網上申請取得同車同日的證明書,申請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並在聲明表示一切資料屬實。

蔡和另一名港台記者於去年 6 月,到達涉案車輛位於大埔的登記公司地址,向第二證人即職員出示記者證,希望訪問公司負責人。職員表示不認識,蔡留下電話號碼後離開。職員向僱主匯報事件,第一證人其後聯絡蔡,蔡詢問他有關涉案車輛於 7 月 21 日在元朗出現一事,以及他當日有否駕駛涉案車輛到元朗。

蔡負責編導的《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於去年 7 月播出,當中有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訪問通話節錄。去年 11 月 3 日,蔡在住所被捕,警方檢取記者證,以及內有兩張電話卡的手提電話。蔡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涉案車輛運送疑似罪犯

辯方中段陳詞指,被告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有關,證明書聲明亦屬實。辯方指《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的片段,能辨認涉案車輛運送疑似罪犯,閉路電視亦拍到涉案車輛運送武器。辯方同意被告以查冊作新聞用途,但本案直接牽涉車輛使用,懷疑相關人士以車輛犯罪。

辯方舉例指一名受害人被人襲擊,施襲者乘坐私家車離開。受害人透過「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辨認施襲者身份。辯方稱:「即使襲擊本身唔係同交通有關,但屬於運送襲擊者,重點係架車喺道路用緊,作出不當行為」。

控方:車輛登記冊涉敏感資料

控方的中段陳詞則指,涉案條例顯然與車輛有關。車輛登記冊資料屬個人私隱,亦是敏感資料。車主有合理期望,有關資料不會被用作與交通無關的用途,例如給予傳媒作出與交通無關之用。

辯方反駁指,控方言下之意是接受「證明書」可讓傳媒作新聞之用。辯方指《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內容較闊,其中一部分是講述有人使用車輛,運輸武器到案發現場,再給予疑似施襲者。「(申請用途)全部關於車輛喺道路上如何被人使用,無論點演繹法律框架,說法係冇衝突」。

辯方指申請表只有三個選項,如新聞用途不屬「其他選項」,「咁其他事宜係咩呢?」他又指申請表上的陳述概括及籠統,「冇可能涵蓋得哂」,認為蔡的陳述沒有可能是虛假。

控方:採訪及報道不屬「其他用途」

控方指被告透過網上申請,索取涉案車輛詳情,並與記者到達位於大埔的登記地址,希望訪問相關人士。控方質疑被告不僅查找,其至進行採訪,行為與交通及運輸無關。控方指被告除了採訪還有報道,「唔係喺網上申請其他用途,7.21 非交通事件,(辯方)思疑罪行都非同交通有關」。

控方續指基於法律框架,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例如車輛在道路上無人移走,受影響的人可透過「證明書」消除不便。控方質疑辯方所指的查找用途「咁樣成立的話,每個申請都會跌入交通及運輸事宜範疇」,署方亦不可在毫無約束情況下,隨便向公眾披露登記車主的敏感資料。

港台製作人員工會早上到法院外聲援,舉起「無畏無懼無私 捍衛真相自由」橫額、印有「Without fear or favour」、「Journalism is not a crime」、「Stand Up for Bao Choy」的紙牌。蔡玉玲到場未有發言,僅向記者表示「唔該哂咁多位」。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