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編導蔡玉玲被控虛假陳述查冊表證成立 下月 22 日裁決
7.21 白衣人暴動案件尚未審結,製作港台《鏗鏘集》元朗 7.21 專題的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今(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無傳召證人,僅讀出運輸署職員供詞,並播放全集《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以證明被告的申請用途與交通無關。辯方則指涉案車輛涉嫌運載施襲者及武器到現場,本案直接牽涉車輛使用,故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有關。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蔡玉玲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4 月 22 日下午裁決,蔡玉玲以原有條件保釋。
蔡玉玲曾電話訪問事主有關 7.21 事宜
承認事實指,控方第一證人於 2017 年向運輸署登記涉案私家車 LV755,車主為康悅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大埔。37歲被告蔡玉玲是香港電台的合約服務提供者,擔任節目編導。
蔡於去年 5 月 17 日經網上申請,取得上述車輛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去年 6 月 10 日,她再經網上申請取得同車同日的證明書,申請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並在聲明表示一切資料屬實。
蔡和另一名港台記者於去年 6 月,到達涉案車輛位於大埔的登記公司地址,向第二證人即職員出示記者證,希望訪問公司負責人。職員表示不認識,蔡留下電話號碼後離開。職員向僱主匯報事件,第一證人其後聯絡蔡,蔡詢問他有關涉案車輛於 7 月 21 日在元朗出現一事,以及他當日有否駕駛涉案車輛到元朗。
控方指本案毋須傳召證人,會依賴沙田牌照事務處行政主任蕭根潤的兩份書面供詞。蕭分別在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及今年 1 月 20 日錄取口供,講述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方法、網上申請流程,以及申請用途。控方又在庭上播出全集《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指被告的申請用途與交通無關。
辯方:涉案車輛疑載施襲者 與交通有關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被告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有關,證明書聲明亦屬實,指《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的片段,能辨認涉案車輛運送疑似罪犯,閉路電視亦拍到涉案車輛運送武器。辯方同意被告以查冊作新聞用途,但本案直接牽涉車輛使用,懷疑相關人士以車輛犯罪。
辯方又指申請表只有三個選項,如新聞用途不屬「其他選項」,「咁其他事宜係咩呢?」律師認為申請表上的陳述概括及籠統,「冇可能涵蓋得哂」,認為蔡的陳述沒可能是虛假。
控方:車輛登記冊涉敏感資料
控方則指,車輛登記冊資料屬個人私隱,亦是敏感資料。車主有合理期望資料不會被用作與交通無關的用途,例如給予傳媒使用。控方又質疑被告索取涉案車輛詳情後,不僅查找、採訪甚至報道,行為均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直指「7.21 非交通事件,(辯方)思疑罪行都非同交通有關」。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蔡玉玲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稱採訪與交通運輸無關
控方在結案陳詞重申,《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顯然易見,針對交通意外對他人造成人命傷亡。即使條例英文版本寫明署方須(shall) 向申請人披露資料,法庭不應僅考慮用字,而是立法目的,運輸署長亦沒有絕對責任供給資料詳情。
對於辯方指表格上只得 3 個選項,控方指採訪及報道目的,根本與交通及運輸無關,「(選項)不適用,唔代表佢可以虛假地表示『其他』」,認為被告誤導運輸署,索取資料作採訪報道,運輸署卻無從得知,難以確保資料用得其所。控方又指,被告按步驟進行網上申請,表示聲明全屬真確,顯示被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辯方結案指條例籠統 應先諮詢立法會
辯方結案陳詞則指,「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一詞籠統,運輸署沒就此定義發指引。辯方稱法例亦無指出,運輸署長有權規限查冊目的,現在突然設限,質疑與立法原意相違背。辯方強調,2011 年運輸及房屋局提出修改車輛查冊規例時,表明如申請人已付款,運輸署長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車牌理由。根據 2011 年運房局「建議適用有關情況一覽表」中,列出的合理查冊用途,包括保險、賠償及追討費用,辯方亦質疑這些是否符合控方所指的「交通運輸」定義。
辯方又稱:「成件事(查冊規限)冇經過立法討論、公眾諮詢、律政司草擬法律」。辯方指私隱及公眾查冊難以平衡,故應先諮詢立法會,再由法庭演繹法例。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將案件押至 4 月 22 日下午裁決,蔡玉玲以原有條件保釋。旁聽人士庭外與蔡玉玲擁抱,高呼「加油」。
港台製作人員工會早上到法院外聲援,舉起「無畏無懼無私 捍衛真相自由」橫額、印有「Without fear or favour」、「Journalism is not a crime」、「Stand Up for Bao Choy」的紙牌。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