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2019 年 6 月 12 日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反修例集會,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及後金鐘一帶發生激烈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一名參與集會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的決定,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案件早前經聆訊後,法官周家明今頒布判決,指申請人部分申請理據,具合理可爭議之處及有勝算,包括質疑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及違反《 公安條例》、《警察通例》及警方內部武力使用守則。但由於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於14 天內再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申請人分別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集會參與者楊國明,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答辯人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申請人一方早前陳詞時,當日民陣在中信大廈外集會獲不反對通知書,位置由警方決定,與立法會示威區相隔約 100 米,集會一直和平,與立法會附近衝突完全無關。警方有責仼區分兩邊的示威活動,並保障和平集會人士行使憲法權利。政府一方以「示威者」統稱所有集會的市民並不公平。

申請方又指,即使警方懷疑有來自立法會衝突的示威者混入和平集會當中,亦毋須施放催淚彈,強調《警察通例》訂明「 群眾如無逃走之機會則不應向其使用催淚煙,因群眾會產生恐懼而盲目地向人襲擊」,惟警方當日沒有事前通知主辦方中止集會,又沒有指示離開路線,更沒有給予足夠時間讓人離開,便向集會人群直接發射催淚彈,造成恐慌。集會人士無法離開,只能一窩蜂跑進中信大廈,而當時大廈只開放一邊門口,差點釀成人踩人,質疑警方做法違反 《警察通例》,且採用不合理武力。申請方又重申和平集會及言論自由理應受《基本法》保護,指警方行動違反《基本法》。

政府一方:中信集會為立法會暴力示威者提供避難所

政府一方則表示,當日有車輛被困於龍和道,警方急切需要救援。而當時環境極度危險,示威者在立法會一帶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以敵對態度高叫口號、大叫,與此同時又有人收集及傳遞生理鹽水、頭盔等物品,警方根本無法分辨暴力及和平示威者,並指處理人群本來就屬困難仼務,特別是面對存敵意的人群,他們不斷投擲雜物又拒絕離開,反問法庭在如此緊急的情況,難道要求警方坐定定什麼都不做,容許情況變差?

政府一方又引述岑子杰當日在大台發表的言論,指岑曾經表示「 民陣會盡力支援仼何人 ...... 仼何因為香港而受傷的人嚟我哋和平集會」,質疑其背後的意思,「為什麼會有人因為香港而受傷」,認為岑意指勇武派示威者,印證了政府一方所提出中信集會為立法會暴力示威者提供避難所的說法。

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