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元朗白衣人暴動案今(24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22 日聆訊,第 6 被告「飛天南」吳偉南繼續作供。在控方盤問下,吳偉南表示當晚大部分村民都不是穿白衣,連他在內只得 4 至 5 個村民穿白衫。吳又強調,自己揮棍目的是想讓聚集人士不要返轉頭,「唔係嚇佢哋」。控方又指,根據片段所見,吳並非如他作供所指是搶走木棍,而是伸手從另一人接過木棍。吳則反指,畫面上伸直的手,「都唔知係咪我隻手」。

吳偉南下午繼續接受控方盤問。被問到當晚大部分村民是不是身穿白色上衣,吳偉南指不是,連他在內只得 4 至 5 個人穿白衫。控方顯示一張截圖,圖中有約十名白衣人,著吳偉南圈出誰是村民。吳偉南只圈出 2 名白衣人士。吳指當晚有約十個人與他一齊驅趕人群,他又不同意大部分村民穿白衣。

吳偉南又表示,自己揮棍目的是著聚集人士不要返轉頭,「唔係嚇佢哋」,強調只係揮棍。控方又質問吳,當橙色頭盔男子被吳襲擊倒地後,為何仍要揮棍著他縮腳,吳偉南表示現場好嘈,若只用口講,男子不會聽到。控方反駁男子倒地後面向地下,不會見到吳揮棍的動作,但吳堅稱男子有轉頭望向他。

此外,吳偉南自辯時多次表示,有人「揸住硬物,出拳咁打落嚟」,擊中其鼻子和左邊面部。被襲後,有一名深色衫男子,手持木棍衝向他身旁,令他感到有威脅,他著急便搶過男子手上的棍,以作自衞「保護自己身體」。控方指出吳偉南並沒有搶木棍,而是由附近一名穿格仔衫的男子手中接過木棍。

控方播放片段,指畫面顯示站在吳偉南身旁的黑衫男子,手上並沒有木棍,而且「從頭到尾,郁都冇郁過」。控方又指出,畫面顯示吳偉南沒有搶木棍,而是向格仔衫男子方向伸直右手,接過木棍。吳偉南不同意辯方的說法,指畫面上伸直的手「都唔知係咪我隻手」。控方問除了吳外,「仲可以係邊個隻手?」,吳偉南表示「唔清楚」。控方則指出,當時吳偉南身邊只得黑衫男子、格仔衫男子和一名手持鏡頭的人士。

控方定格畫面,顯示木棍與黑衫男有一定距離,吳偉南卻指「無距離」,法官葉佐文問「邊度冇距離?」吳卻指「個男仔喺我隔離」,控方澄清不是問他與男子有沒有距離,而是問木棍與男子有沒有距離。惟吳偉南再次回答「無距離」,「黑衫男同我痴住」。經控方再三說明,吳才知道問題的主角是木棍與男子,最終同意兩者有距離。

控方指出,吳偉南當晚曾威嚇、指罵及推撞群眾,又曾持棍施暴。控方又指,吳偉南與其他人一齊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去驅趕人群,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包括第5被告鄧懷琛。而且吳偉南和鄧懷琛串謀意圖傷人。吳偉南不同意這些說法。

官突允許證人作供時隱去店名

另外,下午甫開庭,法官葉佐文主動表示,針對昨日因為未能隱去店舖名稱而拒絕作供的證人,經再三考慮後,認為若果辯方與控方有足夠措施保障證人,便允許該證人在作供時隱去店舖名稱。第二被告黃英傑代表律師則指會盡力再聯絡該名證人。

第二被告黃英傑昨日原打算傳召一名證人。辯方要求隱去證人的店舖名稱,稱本案較敏感,又被廣泛報道,擔心若公開其商店名稱,事後會遭受騷擾、破壞及欺凌,並透露店舖曾經在網上被標籤為「藍店」。法官最終以基礎不足為由,拒絕辯方申請,證人最終拒絕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