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 17 歲少女去年 7 月於區域法院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就「合謀犯罪」原則向高院上訴。上訴庭今( 25 日)頒布判詞,指於證據充足下,可以「合謀犯罪」的相關原則,控告不在場人士暴動或非法結集罪(見另稿)。有負責刑事案件的大律師擔心,是次判決會令暴動罪的定罪門檻降低,有助控方更容易舉證被告曾參與暴動;而有關判詞均適用於日後所有暴動案審訊,包括多宗原審暴動罪不成立、目前正由律政司上訴的案件。

有不具名的大律師接受《立場》訪問時表示,擔心上訴庭判詞將導致日後暴動罪的定罪門檻降低,是次判決有助控方更容易舉證被告曾參與暴動,現時被控暴動的被告會更容易被定罪。他說,「就算唔喺暴動現場,喺附近地方做其他事,都可以係參與暴動」,特別是判詞中列出的例子。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舉例指,策劃暴動或非法集結的幕後主腦、提供物質或資金者、以社交傳媒或電話鼓勵及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提供支援及收集物資例如裝備、磚頭等供參與者使用的人士、於附近「把風」的人、及以車輛接載參與者逃離的人,均屬於合謀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即使他們並不在場。

他又認為,法官應小心衡量審訊的證據及遵從「寧縱無枉」的原則,「是否可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定被告參與暴動?即使控方有其他證據在手,可否作出一個 100% 的定罪推定?就算佢唔喺現場,都可能係(參與暴動),但都可以係路過喺附近。」

判決對今後暴動罪審訊及上訴案件均具影響力

律政司早前就多宗暴動罪不成立的案件申請上訴,包括前年 831 灣仔暴動案,他指出是次上訴庭的判決對今後有關暴動罪審訊及上訴案件均具影響力,「原訟庭或上訴庭可引用今日頒下的判詞」。

案中三被告可就判決上訴至終院

至於有何途徑能推翻上訴庭就「合謀犯罪」原則的判決,他指出即使有關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但他們身為利害一方,仍有權利可就有關法律觀點上訴至終審法院。除此之外,若日後有暴動案被告因上訴庭的判決而定罪,也可就向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如果到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有不同判決即係間接推翻咗今日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