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被控襲擊同為警察女友 判無罪釋放兼得訟費 裁判官:女事主證供不可信
28 歲男警疑因同為警察的女友提分手,到女方寓所理論,要求查看電話訊息不果,遂捉住其手臂約 5 分鐘致紅腫。男警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今(2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杜浩成指,女事主曾向家人、同事稱身上瘀傷屬意外,從未提及「襲擊」;而女事主批准被告入屋、二人共處多個小時並共晉早餐,均與「擊擊」行為不符。
裁判官裁定,就案發當時的事,女事主證供並不可信,認為她在庭上說謊,故裁定男警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兼得訟費。
女警「一腳踏兩船」 拍拖 3 個月提分手
任職女警的事主馮嘉茵供稱,2019 年 4 月開始與另一男警「阿峰」(譯音)拍施,其後在 2020 年 5 月中起,同時與被告拍拖,至案發前向被告提出分手。馮指,現為前男友的被告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凌晨到其寓所,她將被告帶到睡房後,被告要求查看她的電話訊息不果,遂捉住她的左手手臂約 5 分鐘導致紅腫。
馮稱,曾嘗試以右手推開被告,二人糾纏期間,她意外跌倒撞到就近傢具,又供稱「之後,大家坐係間房坐到天光」,早上二人一起吃早餐。馮於早餐後表示不適,有咳嗽及感冒症狀,故在被告陪同下求醫。
至翌日(19 日)早上,馮再次與被告一起吃早餐,但同日傍晚,馮則向另一男友「阿峰」在 Whatsapp 坦白與被告的關係。而在 8 月 20 日,被告開車送馮到灣仔警署總部上班,「阿峰」則突然在灣仔出現,將馮送返寓所以處理感情問題。其後,「阿峰」為馮報警,指稱「我朋友畀人打同受傷」。
女事主證供與其母有出入
裁判官裁決時質疑,馮的兄長及母親當晚在寓所中,若被告惡意、暴力地向馮施襲,馮大可大喊,以尋求其母或兄協助。裁判官續指,馮供稱其兄於夜間工作,當晚不在家中,但其母則供稱,「(兒子)朝早返好早,好早瞓覺,日日都係屋企」,二人證供有出入,認為馮「講大話」。就當晚發生之事,裁判官認定馮並非可信、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又指,醫療報告顯示馮的胸口、右手手臂、頸及其他身體部位有瘀傷,惟馮的證供未能解釋被告如何造成上述傷勢。馮更在家人、同事面前表示瘀傷乃意外造成,而未有提及襲擊。裁判官認為,馮批准被告內進、與被告共處多個小時、與被告共進早餐等行為,與暴力襲擊行為並不一致,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裁判官批准。
被告蔡智浩(28 歲,報稱公務員)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觀塘區秀茂坪曉光街 4 號富華閣某室襲擊馮嘉茵。
案件編號:KTCC16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