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認猥褻 6 女童囚 46 個月 律政司申刑期覆核 被告已服刑完畢出獄
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後,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口交、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男警早前認罪,今年 1 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刑 46 個月。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提訊,並押後再訊。余俊鑫今日並非經由囚室進入法庭,而是經公眾途徑進入高院法院大樓。
據了解,由於余於 2018 年 8 月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候訊,故即使他今年 1 月始被判囚 46 個月,但扣除他遭還押日子後,他最近已刑滿出獄,暫時回復自由身。
律政司一方指已準備好進行聆訊,預計需時約半天。答辯人即男警余俊鑫一方的律師代表則指,昨日才收到指示,需時 4 星期了解是否須向律政司一方索取其他文件包括證人供詞等,及遞交書面陳詞,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則指案件相對簡單,所需文件應亦齊全,最終給予答辯方 3 周時間,至於案件正式聆訊日期則有待確定。
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中等偏高
法官祁士偉早前判刑時指,根據被告余俊鑫(35歲)的心理報告內容,被告的重犯機會為中等至偏高,建議他接受進一步治療。辯方求情時則透露,被告遭還押後已主動接受精神治療,顯示他有決心改過,防止自己再犯案。
法官指考慮相關案例後,指被告違反誠信,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事主,被告利用互聯網掩飾身份,以發展情侶關係為藉口侵犯部分受害者,亦曾以援交形式侵犯兩女童,有受害者出於壓力而就範,順應被告要求,其中一名受害者事後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法官最終指案件涉及多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為成年人,案中事主則均未成年,雙方年齡差距頗大,受害者人數多及犯案次數頻密。被告又利用社交媒體掩飾身份及結交受害人等。但法官指被告於犯案過程中並沒有利用其警員身份,而是以其他虛假身份犯案,故認為其警員身份並非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案情嚴重,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認罪扣減刑期等後,認為適當刑期應為 48 個月,但指被告認罪令事主毋須出庭作供,額外扣減2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46 個月。
案件編號:CAAR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