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暴動案】上訴庭:「合謀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 不在場者同可被控
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 17 歲少女被控參與暴動,三人去年 7 月獲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即「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結集罪,及如被告不在場,能否以「合謀犯罪」原則提控。案件早前經聆訊後,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於證據充足下,可以「合謀犯罪」的相關原則,控告不在場人士暴動或非法結集罪。
上訴庭指,涉案者在場並非「合謀犯案」原則的先決條件,並舉例指策劃暴動或非法集結的幕後主腦、提供物質或基金者、以社交傳媒或電話鼓勵及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提供支援及收集物資例如裝備、磚頭等供參與者使用的人士、於附近「把風」的人、及以車輛接載參與者逃離的人,均屬於合謀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即使他們並不在場。
是次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法官彭寶琴共同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涉及兩個議題,一為有關法例條文,即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19 條,有否明確或隱含地排除了「合謀犯罪」的法律原則,及該原則是否只針對身處現場的被告。
有關申請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