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旺角】暴動縱火三罪成 女咖啡師還押前大叫:幫我照顧阿爸阿媽!
逾百名示威者前年 9 月中旬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其間一名年輕女咖啡師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疑被搜出鐳射筆。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今( 25 日)指,現場片段均拍到被告的金色馬尾、眼鏡、頸後紋身等特徵,故可肯定被告曾參與其中,裁定她縱火、暴動三罪罪名成立,餘下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未能證明其傷人意圖,獲判無罪。法官明言控罪嚴重,會判處即時監禁,但會先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她還押至 4 月 14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被告在步入囚室前向公眾席大叫:「幫我照顧阿爸阿媽!」
親友紛紛打氣 亦有人抱頭痛哭
被告蕭樂婷( 27 歲,咖啡師)聞判後表現冷靜,但在步入囚室前大叫:「幫我照顧阿爸阿媽!」親友紛紛為她打氣:「我會等你㗎!」、「加油呀!撐住呀!你唔係一個人㗎!」及後有人掩臉痛哭,場面憂傷。
她被控兩項縱火、一項暴動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9 月 22 日,兩度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縱火;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於同日在太子道西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其間有人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至晚上約 10 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堵路且縱火。警方隨即到場驅散,但群眾在 11 時再度折返縱火。
控方指出,上述兩次縱火事件中,公開媒體均拍到一名疑似是被告的女子有份參與。雖然她當時蒙面,但仍可透過其髮色、眼鏡、身型、外套、波鞋、勞工手套及頸後類似紋身等特徵,辯認出被告;辯方則指,該女子身穿的衣物、黑色面罩、鈕扣、背囊,以及波鞋標記等,均與被告不盡相同。
官反覆觀看現場片段確認被告參與其中
法官最終接納偵緝警員 18785 經逾 30 小時觀看相關片段、比對被告當晚被捕的照片而作出的確認。而且法官亦反覆觀看過相關片段、比對截圖及照片,同樣認為被告部分金色馬尾、眼鏡、身型、外套、白色波鞋上的綠色鞋踭標記、勞工手套及頸後類似的紋身圖案,綜合起來是非常有力的證據,以致可肯定片段中先後參與縱火及暴動的人就是被告,裁定三罪罪成。
至於管有鐳射筆方面,法官認為環境證供未能證明被告傷人的意圖,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3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