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旺角】官裁定讀寫障礙廚師自願招供 非法集結罪成還押
去年 12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毋忘初心大遊行」,警方以示威者堵路為由腰斬遊行並拘捕多人。32 歲報稱廚師、患讀寫障礙的被告呂葆華,當日於旺角亞皆老街交界匯豐銀行被捕,並被搜出雷射筆。裁判官黃士翔今(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需還押至下月 15 日上午等候判刑。
被告稱要求見律師遭拒 官:能閱讀通知書
根據控辯雙方的專家,被告患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其智商亦稍低於常人。他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響應號召上街集結,又形容其雷射筆「只係用嚟射警車,唔係打算用嚟傷害警員」。
辯方曾指,被告於警局要求見律師遭拒,警員也沒有向患讀寫障的他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當警方帶被告回家搜屋時,其母親詢問警員需否聯絡律師,警員回答「唔使,交保釋金就得」,其後於警車中向被告說「(你)合作嘅話就好快完」。辯方指,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表現緊張,口供部分矛盾,質疑在受壓下作虛假招認。
裁判官黃士翔表示,辯方非常依賴被告患讀寫障礙一點作辯護,但他認為被告能在庭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顯示他明白自己有權聯絡律師,當被告見到家人時又沒有再提起要協助聯絡律師,盤問後期卻再稱警員不容許他說話,指控嚴重,黃認為被告說法並非事實。
黃士翔又指,被告指自己沒有聯絡律師感到委屈,不是想討好權威的表現,若為迎合警員而招認的話,就不會於會面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辯解,例如稱雷射筆並非用來照射警員。黃士翔形容辯方專家亦過份依賴被告說法作事實基礎,認為被捕後反應緊張亦是合理,沒有證據顯示是虛假招認,故接納錄影會面為被告自願情況下作的口供。
由於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因應號召,而身穿黑衣到亞皆老街匯豐銀行集結,並稱其為免留下手指模而戴手套,以及為免被警方認出而戴口罩,更承認有需要的話,他願意協助堵路,黃士翔遂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被告承認雷射筆「只係用嚟射警車」脫罪
被告當日管有等級3B 雷射筆,專家指60米內光線強度大於人眼可承受範圍。黃士翔表示,由於雷射筆本身不是政擊性,故需由持有者的動機作判定,而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雷射筆「只係用嚟射警車,唔係打算用嚟傷害警員」,當時亦有不少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大廈等死物,加上被告管有雷射筆時間亦不長,故黃相信被告真的沒有意圖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同案第一及第三被告早前已認罪。案件將等待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後,於 4 月 15 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編號:WKCC23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