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聯辦控制的三聯書店,曾於2015年出版明作者筆名為余非的書籍《「佔中」透視》,內容提及由多名資深傳媒人組成的獨立評論人協會,接受美國資助,於佔中事件中撰寫選擇性內容。獨立評論人協會其後指相關言論涉及誹謗,入稟高院控告三聯及余非誹謗,案件經聆訊後,暫委法官許偉強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獨立評論人協會有限公司勝訴,被告須向原告賠償25萬元,並批准原告所申請的禁制令,禁止被告再發布相關誹謗字眼。獨立評論人協會歡迎裁決,指法庭還了他們一個公道,重申協會不接受外來捐款,經費全靠會費和稿費等收益。

原告為獨立評論人協會有限公司,被告則為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及關秀琼(又名余非)。關秀琼早前作供時表示,她看過傳媒相關報道後,得出結論指呂秉權為NED(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所資助的評協成員,惟她承認自己並沒有就此向原告方作出查證。

涉案誹謗言論包括,書籍第 57 頁指呂秉權其中一個身份,是由美國 NED (國家民主基金會) 資助的獨立評論人協會成員,又指獨立評論人協會親泛民立場鮮明,「佔中」期間選擇性地報導事實,評論觀點偏幫『佔中』示威者。

另外,書籍第 111 頁至 112 頁則提及,中情局有『分店』,NED 是其中之一,又指 NED 表面上是非牟利機構,由美國國會撥款資助,自 1995 年起開始資助本港的反對派組織等。

法官:不同頁數內容具關聯性 讀者可作推論

暫委法官許偉強於判詞指,合理假設讀者會閱讀整本書籍的情況下,讀者讀畢第 57 頁內容後,自然有興趣找出美國 NED 是什麼機構,而第 111 頁至 112 頁的內容則對 NED 作出解釋,故兩者之間的內容具關聯性。法官不接納被告方指,相關內容並無指出 NED 曾資助原告,亦無指控原告接受 NED 資助,令原告及其成員不獨立。法官認為雖然書中並沒有明確指出,原告報道佔中運動的手法與接受 NED 資助的因果關係,但讀者可根據書籍主旨及相關頁數的內容推論,且被告亦沒有提出有關內容可解讀為其他意思,最終裁定相關內容屬於誹謗,可令讀者認為原告的獨立性,因接受 NED 資助而有所妥協。

法官:兩被告未能達至負責任新聞作業要求

法官又認為,被告一方並無足夠利益,提出以受約制特權 (qualified privilege) 作免責辯護,即出於責任、法律或社會道德而作出的誹謗言論,可獲免責。對於被告提出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誹謗可獲免責,法官認為被告一方未能達至所需的負責任新聞作業要求(responsible journalism requirement)。

法官又不接納被告指,依賴四個可靠資料來源而作出相關言論。被告指其中一個可靠來源,包括一張於 2014 年 11 月於網上廣泛流傳的呂秉權相片,相中文字內容指作為原告成員之一的呂,曾接受美國 NED 資助。惟次被告關秀琼接受盤問時承認,她並不知道相片文字內容的作者是誰,及相關相片何時發布等,又指她是由「港人港地」下載相關相片。法官認為,由於次被告對相片內容的了解有限,做法並不可靠。

被告另指,她有依賴由區家麟所撰寫、名為「美國佬亡我之心不死,又如何?」一文,指該文以諷刺手法質疑佔中運動受外國勢力資助等。但法官指根據區的庭上證供,區並沒有聽過任何指控,指原告與 NED 有關連,亦沒有看過呂秉權的相關相片,故法官認為不能以相關文章,支持被告的說法可靠。

被告又指,原告創會成員之一的林和立,亦為美國智庫詹姆斯頓基金會(Jamestown Foundation)的成員,該基金會曾接受 NED 資助。法官指證據顯示,林並非該基金會成員,他亦看不到該基金會曾接受 NED 資助,從而得出原告亦曾接受 NED 資助的結論。被告另指,原告的多名成員,同時亦為香港記協成員,而香港記協為國際記者聯盟成員,該聯盟曾被指接受 NED 資助。法官則指,根據記協主席楊建興的證供,香港記協與國際記者聯盟為獨立機構,看不到被告的說法如何有助其辯解。

兩被告證供自相矛盾

法官又指,根據兩名被告的證供,兩人均沒採取合理的步驟核實資料,當中三聯的董事總經理李家駒的證供自相矛盾,包括他曾供稱認為相關言論並不屬於誹謗,故沒有需要核實資料,又指他信任次被告,故沒有自行核實資料。惟他其後又指曾核實資料來源,但未能指出由哪位職員負責及對方如何核實資料等。次被告的證供亦有衝突,包括曾供稱沒有資源核實資料,但又指她不認為相關內容屬誹謗需要核實等,她亦承認並沒有嘗試向原告一方求證。法官最終裁定被告一方敗訴,須賠償原告 25 萬元,不得再發布相關誹謗內容,並須支付訟費。

評協:不為五斗米折腰,本着良知與風骨評論時政

獨立評論人協會歡迎裁決,指法庭還了評協一個公道,保持了協會的清譽。評協重申沒有收取外國金錢,不受外國組織支配,又指2014 年成立時,已公開表明不接受外來捐款,經費全靠會員會費、稿費、賣書和講座等收益。評協強調,眾會員「不為五斗米而折腰,只本着良知與風骨,獨立評論時政,秉筆直書,推動社會進步。」期望社會有良好的言論自由環境、各方的言論基於事實和查證。

案件編號:HCA143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