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港島】男文員藏鐳射筆罪成候判 官:施放催淚彈後仍不走 明顯想與警衝突
前年 11 月 2 日港島反修例活動期間,一名男文員被指攜有一支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今( 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將他還押至下月中判刑。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帶同整套裝備及鐳射筆到場,明顯有意掩飾身份,加上他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然逗留,明顯是準備與警方衝突。
辯方早前指出,被告帶同涉案鐳射筆及其他裝備到場,不等於他預料會發生衝突,加上相關物品藏在他的背囊內,證明他沒有意圖取出使用,且他被捕時附近沒有警員,進一步印證他根本不可能以此傷人。
然而,裁判官強調,案發當日的確有衝突發生,示威者不斷掟磚、堵路及以強光照向警方防線,相信被告帶同整套裝備到場,明顯不只用作防衛,而是有意掩飾身份。裁判官又指,被告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繼續逗留,沒有離開,顯然是有意圖與警方衝突。
官:只需考慮被告傷人意圖 毋須證明實際造成的傷害
裁判官引述案例指,雖然案發時沒有警員身處鐳射筆的射程範圍內,但只要被告打算用鐳射筆傷人,便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鐳射筆實際上有否對他人造成傷害。裁判官續指,雖然涉案鐳射筆在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上面標示著「Danger(危險)」的字眼,故被告必然了解其性質,遂裁定罪成。
案件押後至下月 12 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看管。數十名旁聽人士在他步入囚室前,紛紛打氣謂:「撐住啊!手足!」
男被告冼詠倫( 33 歲,文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北海中心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早前審訊時,隷屬速龍小隊的警員 22303 供稱,市民在 2019 年 11 月 2 日,於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他奉命到場掃蕩,其後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截停被告,並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他。
刑事偵緝警員 9604 則指,他在香港仔警署內從被告黑色背囊中撿取鐳射筆、 10 張八達通卡、 17 張現金券、兩支生理鹽水、逾 10 個頸套、防毒面罩、濾芯、V 煞面具及護目鏡等,遂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ESCC165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