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設計師管棍狀電筒表證成立 主控官陳文慧怒斥美國「抗疫最渣」 屢稱被告「黑暴」裝束
去年 2 月 21 日,網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 lunch」,一名舞台設計師在九龍灣 MegaBox 外被搜出藏有棍狀電筒,遭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自辯時指,當日他並非參加「和你lunch」,而是參加一個與網上聯署有關的抗疫集會,希望邀請美國疾病控制專家來港協助抗疫。主控陳文慧(Vivien Chan)盤問被告時激動質問:「點解要搵美國防疫專家嚟香港抗疫?全世界抗疫最渣係佢啦!佢好叻咩!」。陳文慧又多次提及「黑暴」,指被告管有電筒是為了「扑人」,其裝束「係典型『黑暴』用嚟打人的裝束」。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裁判官屈麗雯今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時指,案發時他是西九龍文化區表演藝術部技術及製作部的實習生,負責為演出或排練團體提供技術、燈光及音響支援。案發時因為疫情在家工作,有需要才回公司。
被告解釋,電筒是他自購,因為他只是實習生,公司不會提供很多工具,而且其工作亦無規定必須用電筒,他買來只為方便工作,因為他通常在舞台左右兩邊和後方工作,要執拾線材,例如喇叭線、火牛線,而手機無法聚焦和照射到對面。他稱,對上一次用電筒大概是 2 月初。
被告稱,當日他與 5、6 名朋友到零碳天地參加一個抗疫集會,派發口罩、搓手液等抗疫物資。他稱,網上有聯署活動,邀請美國疾病控制專家來港協助抗疫,抗疫集會與該網上聯署有關。被告表示,當日他攜帶美國旗,曾打算揮動以宣傳有關聯署,但到場後見有人已在揮動美國旗,便沒有揮。
下午約 2 時,有十多名防暴警進入零碳天地截查市民,他與朋友決定離開,並在「綠在觀塘」商討去哪裡吃飯。及後,有警員跑過馬路,質問他們「你哋喺度做乜」,他稱準備食午餐。警員搜其背囊,找到電筒,他解釋「我係做舞台設計,支黑色電筒係我舞台照明用,我 home office 緊,帶住係因為隨時可能要返公司做嘢」,警員檢查電筒後稱電筒電線斷了。
被告指有警員稱:你留返同個官講啦!
被告指,當時有年紀較大的防暴警員用惡劣的語氣表示:「你頭先喺入面好威風㗎!」被告無回應,該防暴警怒斥「你唔好喺度扮誠懇呀我同你講」,被告反問:「我有犯法咩?」,該防暴警大聲道:「梗係有啦」,當被告想回應時,該防暴警則指「你留返同個官講啦!」
被告續指,他被帶返警署後,曾於羈留室外見到一名警員成功開著電筒,不過光線很弱。警員開電筒後曾稱:「咦?著到喎。」
主控斥美國:全世界抗疫最渣係佢啦!
主控陳文慧(Vivien Chan)盤問時,質疑被告所謂的聯署是虛構,不斷質問被告為何不將聯署「拎出嚟」,「你因為呢個聯署畀人拉咗上嚟喎,你都唔拎出嚟呀?」,又斥被告連聯署名稱「字眼又唔記得」,強調自己「聽都未聽過」相關聯署。辯方反對控方的提問,指控方的做法如同將舉證責任拋給被告。
控方突然激動質問被告,「點解要搵美國防疫專家嚟香港抗疫?全世界抗疫最渣係佢啦!佢好叻咩!」辯方再次反對,指本案發生於 2020 年 2 月防疫初期,不能以現時美國的狀況去評論當時的環境。被告亦解釋當時疫情才開始,故認為美國能協助。控方卻指,自 2019 年每次示威都有美國旗,「我都唔知點解要有美國旗」,問被告知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於示威場合揮美國旗,被告指「人哋點解我唔知」。
主控嘲諷被告「實習生!Intern!」
控方稱根據「香港人日程表」,當中寫明在零碳天地有「毋忘7.21 八區和你 lunch」,指「香港人日程表」在年輕人中廣傳,質疑被告不會不知道當日零碳天地有「和你lunch」活動。控方直斥被告「講大話」,指他當日就是參加「和你lunch」,並非去抗疫。被告不同意,強調當日無留意該處有活動,自己對「香港人日程表」亦「唔係追到好實」。被告表示到場後知道有「和你lunch」,但「我都係做抗疫嘅嘢啫」,控方堅持被告「講大話」。
控方質疑如工作地方黑暗,僱主不可能不提供電筒,被告指公司當時無提供,而且他認為電筒很便宜,又擔心問公司索取電筒或會引致很多行政麻煩,故沒就此問公司。控方則激動指被告「講大話!實習生!Intern!」。
控方突斥被告:17吋電筒大家都知有咩用途 用嚟扑人呀!
控方又指,若用於照明,被告有很多選擇,可以用短小易攜的電筒,「駛乜咁長呀?」,被告則表示長電筒方便收拾線材,可以繞線,「下下掛住喺手我覺得好污糟」。控方突然質問「17吋電筒大家都知有咩用途啦,用嚟扑人呀!知唔知呀!」
控方又質疑,當時因為疫情,所有表演、舞能都停擺,「帶乜電筒去開工啫,都冇工開」。被告回應自由工作者的確無工作,但他當時為全職實習生,故隨時要上班。被告進一步解釋,即使無演出但依然會有排練,但控方堅持「無可能」,「唔係點抗疫呀!」
對於涉案手套,被告解釋是工作用,指雖然公司有提供手套,但手套有很多人輪流用,很污糟,而且物資都擺放在辦公室,而辦公室到工作的西九龍文化自由空間需要步行十分鐘,他為節省時間一般會將手套帶在身。控方則指被告的電筒和手套是用於社運,被告否認。
對於控方質疑電筒電線斷開,不能運作,被告堅持電筒並非不能運作,只是光線太暗故不被察覺,他續指較弱的電筒更適合用於後台工作,不會影響到舞台。但控方認為他說謊,反指「警員就真係好誠實啦我就覺得」。辯方反對有關個人評論,認為應留待陳詞時表達,非用來質問被告。
控方盤問多次提「黑暴」
控方又提出,被告管有「扑人的電筒,手套,係典型『黑暴』用嚟打人的裝束」,又指「睇咗成年『黑暴』,啲人都係著黑衫拎棍,用嚟打人」,質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反問:「評論嘅嘢我要做?」
控方結案陳詞時再斥責被告砌詞狡辯,證供不可信,又指被告裝束就係「黑暴」使用的裝束,「由頭黑到尾」,重申被告管有電筒是用來「扑人」,手套則是持武裝時以防滑手和以免留下犯罪證據。辯方則強調,案發時的環境證據不支持控罪,重申根據拘捕警員證供,當日氣氛和平,無人堵路或刑毁。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江祈璋(25歲,舞台設計師)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九龍灣常怡道 MegaBox 外近燈柱號碼 E7717 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KTCC14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