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三罷】被控堵路藏鐳射筆 中年廚師被捕後血流披面 辯方:警隱瞞同袍警棍施襲
前年 11 月 12 日網民發起「三罷」,各區爆發衝突。49 歲廚師被指在荃灣堵路及藏有三枝鐳射筆,被捕後血流披面,肩背亦有多處傷痕,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辯方向警員王柏軒指出,被告頭部傷勢,是由另一批防暴警用警棍毆打造成;王不同意,又稱:「當時我觀察周邊環境,冇關注佢有冇血流披面」。辯方指被告「三分鐘傷成咁」,質疑王隱瞞同事用警棍打傷被告。案件押至 4 月 21 日裁決。
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警員王柏軒供稱,案發當晚 9 時,王目睹 50 名黑衣人在荃灣沙咀道往葵涌方向聚集,阻礙兩條行車線、叫囂及指罵警員。被告站在兩條行車線中間、人群前排,與王相距 30 米。
王指被告看到警察後轉身逃走,又不斷回頭探望,期間跌在地上。王追截 10 秒後制服被告,將他帶回行人路調查。惟當時仍有示威者在場,王將他帶上警車,搜身時搜出三枝鐳射筆及兩粒電池,並發現他血流披面。
辯方質疑警突記得案發細節 警:一路都記得只係冇寫
王在大律師郭憬憲盤問下承認,其口供沒有詳細寫當時交通狀況,「但問起我依然記得情況」。辯方指,王的口供有多處遺漏,包括被告站立位置,質疑他為何今天在庭上「突然記得」多個情節;王表示:「一路都記得,只係唔係最重要,所以冇寫」。
辯方又質疑王追截一名中年人 30 米,竟需花 10 秒;王稱當時穿著防暴裝,手持盾牌及警棍,速度自然減輕。加上被告轉身亦有跑,兩人實際距離不只 30 米。王稱被告逃跑時絆倒,但不清楚被告頭頂有否撞地。辯方聞言謂:「倒豎蔥,咁大動作有冇見到?」王堅稱沒有看到,被告頭頂傷勢如何造成,後稱或是他掙扎期間弄傷。
辯方指王從未提及被告掙扎一事,質疑他試圖堆砌情節。王承認其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掙扎過程,但有寫在補錄記事冊,「我忘記寫喺口供,係我疏忽」。辯方向王指出,被告頭部傷勢是由另一批防暴警用警棍毆打造成;王不同意辯方所述,又稱:「當時我觀察周邊環境,冇關注佢(被告)有冇血流披面」。王帶被告回警車後才發現,其右後背瘀紅。
辯方:警員刻意掩飾同袍施襲
裁判官黃士翔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結案陳詞時指,警員確認被告被捕時,沒有戴上黑色口罩。若被告如警員所言,站於人群前排,為何沒有戴上黑色口罩掩飾身份,加上事發只有三分鐘,質疑被告是否有意圖堵路。
辯方又質疑警員的可信性,被告肩背多處受傷,「三分鐘被告傷成咁」。辯方指傷勢由防暴警員造成,但作供警員隱瞞同事用警棍打傷被告,又試圖淡化被告流血時間,「(事發)三分鐘咁短,點會冇留意?證人刻意掩飾警員施襲,直接影響佢(是否)可信可靠」。案件押至 4 月 21 日裁決。
被告甄偉安(49 歲,廚師)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 239 號外陳列或留下路障,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三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WKCC11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