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大埔】兩男非法集結等罪成 官指:行為間接危害警員 判監唯一合適選擇
兩名青年被指參與前年 11 月大埔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彈藥,今早( 30 日)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須還押至下月 15 日判刑。辯方求情時強調,涉案彈頭已被使用,不會危害他人,惟裁判官陳炳宙認為,其行為間接危害警員,「原本 (示威者) 最多辛苦完一輪就無事,無危險性存在」,但現時催淚彈失效,警員或需與示威者埋身肉搏,又明言判監為唯一合適選擇,但會索取相關報告後再作定斷。
裁判官今早裁決時自言「並非生活於白色象牙塔內的世外高人」,考慮雙方證供後裁定兩被告罪成,並拒絕接納被告曾被警毆,稱警員「每一分每一秒都係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見另稿)
求情:年少無知 涉案彈頭不具殺傷力
蘇姓男學生( 18 歲)的代表律師透露,他中四畢業後修讀西廚課程,但無奈因本案而暫停,現時與母親同住,望法庭考慮到他年少無知,參與程度較低,且沒實質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涉案工具,給予機會改過,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3 份報告始量刑。惟裁判官陳炳宙明言,不會考慮更生中心,並猶豫是否索取勞教中心,擔心羈留時間過短,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
至於次被告巢廷堅( 28 歲),辯方稱他自中七畢業後投身社會,目前在一家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每月有定期給予家用。其家人、上司及朋友,分別讚揚他顧家、腳踏實地、正直、重情義。
官:行為令催淚彈失效 警員或需與示威者埋身肉搏
辯方強調,沒有證據證明他在案中使用暴力,且涉案彈頭已被使用,不具殺傷力,亦不會危害他人。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間接危害警員,「原本 (示威者) 最多辛苦完一輪就無事,無危險性存在」,但被告將彈頭存放在防水袋內,令彈頭熄滅,變相使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的做法失效,導致警員或需與示威者埋身肉搏。辯方回應指,巢僅撿拾了極少部分的小彈頭,對警方的驅散行動影響不大。
裁判官決定將兩人還押至 4 月 15 日判刑,其間索取蘇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並明言目前唯一合適的判刑為即時監禁,但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呂智恆與母到庭旁聽:「撐住呀!手足!」
聆訊有數十名公眾旁聽,包括早前被捲入「 47 人案」的社工呂智恆及其養母,他們聞判後紛紛打氣謂:「撐住啊!手足!」及後有女親友在庭外失聲痛哭,場面憂傷。
控罪指,二人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與其他不明人士在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另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在太和路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使用掛耳式口罩及防毒面具。
蘇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鉗及一包塑膠索帶。巢則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在大埔太和路近一條燈柱無牌管有 4 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案件編號:FLCC9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