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大埔】兩男非法集結、藏彈頭等罪成 官:不應在冷氣房脫離現實批評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前年 11 月 13 日網民發起第 3 日全港「三罷」,兩名青年被指在大埔參與非法集結,其後分別被搜出士巴拿、索帶及催淚煙彈小彈頭等物品。裁判官陳炳宙今( 30 日)在粉嶺法院裁定兩人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彈藥共五罪罪成,還押至下月 15 日判刑。裁判官自言「並非生活於白色象牙塔內的世外高人」,考慮雙方證供後,拒絕接納被告曾被警毆,直言如確有此事,其部皮不可能只出現「少許紅色」;又稱警員「每一分每一秒都係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
辯方求情時強調,涉案彈頭已被使用,不會危害他人,惟裁判官認為,其行為間接危害警員,「原本 (示威者) 最多辛苦完一輪就無事,無危險性存在」,但現時催淚彈失效,警員或需與示威者埋身肉搏,又明言判監為唯一合適的判刑,但會索取相關報告再作定斷。(見另稿)
官逐一反駁被告自辯說法
首被告蘇姓男學生(18 歲,西廚侍應)自辯時稱,當晚與兩名朋友在大埔中心平台觀察及傾談約一小時,內容大多圍繞催淚煙,然後在好奇心驅使下,落樓看個究竟。裁判官質疑,既然催淚煙與他們無關,為何要花一小時去討論,又指在平台觀看視野更佳,根本毋須落樓,可見證供並不合理。
裁判官形容,蘇當時的做法,是明知危險而走向危險,完全有違常理,又指他根本毋須走向人群,都知道應該留在室內。即使辯方以圍觀火警作比喻,說明他只是出於好奇心觀看別人,也不應站在火警現場樓下,讓雜物跌下來擊中自己。
對於蘇指在物資站的街坊提醒他有催淚煙,因而取了口罩和眼罩,以阻擋催淚煙進入眼和鼻,裁判官直言說法無稽,認為單單一個口罩根本無可能阻止催淚煙導致一個人呼吸不適,相信他只是胡説一番來掩飾他攜帶了過濾器的真正原因。
官:被告與毆打警閒談傷勢匪夷所思
蘇又投訴,警員劉智斌與另外兩名警員制服他時,不斷揮棍擊打其頭部及軀幹,又以腳踩頭及狂踢,導致他血流披面。當他到達警署後,因當時有太多被告須治療,加上他相信自己可在獲釋後才處理傷勢,故未有提出就醫要求。
對此,裁判官直斥其說法荒謬,指他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何時可擔保,抑或能否保釋。裁判官又指,蘇甚至把受傷的事告訴毆打他的警員知道,其後在控方質疑下,他先說只是想找對方閒談,後來才改稱只想讓他知道。裁判官指被告顯然知道跟一個打到他受傷的警員閒談傷勢,是匪夷所思,故才會改口供。
裁判官觀看過蘇當晚的頭部照片,稱根本沒擦傷流血,極其量只是頭皮有少許紅色,若然蘇真的被毆,頭部皮膚不可能只出現「少許紅色」,最終排除蘇看熱鬧的可能性,並拒絕接納其自辯說法。
早前審訊時,辯方曾質疑劉對蘇使用不恰當武力,與其以棍毆身軀,阻止他繼續拉著門把,倒不如更大力打手,又指當時單對單,警員理應可以一人之力制服他,毋須使用警棍。
官:警員使用最低武力 被告若受傷乃反抗自然結果
惟裁判官直言此說法對警員不公平,強調警員有必要儘快制服疑犯,以免被其同黨偷襲,故他們「每一分每一秒都係以生命作賭注來執行法紀,任何人也不應坐在冷氣房內,脫離現實地批評他使用過分武力」。
裁判官續指,警員為「有血有肉」之軀,同時亦應保障人權,故在判斷警方有否使用過分武力時必須取平衡。裁判官認為於本案中,劉使用警棍打身無可厚非,如過程中導致蘇出現紅腫或傷勢,也只是他反抗的自然結果,斷定劉當時使用了最低武力。
裁判官又指,劉同意自己無法確定蘇聽到他大喊「警察!唔好郁!」等字句,反映他作供時沒誇大失實,有盡力道出真相,接納其證供。
至於次被告巢廷堅( 28 歲,倉庫管理員),他稱只是前往現場執拾催淚彈作個人收藏和裝飾用途。裁判官指出,他起初稱證物與自己當時撿取的小彈頭差不多,後來改稱兩者一樣,但此段時間內證物沒有任何改變,質疑他迴避事實。裁判官又指,當時警方身穿綠色防暴裝,手持盾牌,加上距離巢約 10 米,故巢稱當時不知道是誰走向他,因而逃跑且反抗的說法,實在難以置信。
巢又指,警察發射催淚彈不久後,示威人群向西跑走,故他必須在示威人群返來之前去執拾催淚彈的彈殼。裁判官認為,任何正常人也不願在這時候把自己夾在警察和示威者中間,或把自己置身於四面受敵的危險,斥其說法天方夜譚,並排除他因撿彈頭而出現在該處的可能性。
官斥:警員及督察證詞荒唐、自相矛盾
不過,裁判官在判詞同時指出,案中有兩名警員的供詞自相矛盾,其中負責制服巢的機動部隊警員林瑞宇曾供稱,被告曾邊捽眼、邊急步撿起催淚彈小彈頭,神態慌張,稱正常人如沒有犯罪,會「企定定捽眼,不會邊跑邊捽」。裁判官認為此說法的荒唐之處有目共睹,不言自明。
至於另一控方專家證人、曾發射逾 200 次催淚彈的葉姓督察,裁判官指他的供詞亦前後不一,他一方面供稱彈頭在發射前含化學物質,另一方面則指要化驗過才知道,質疑他究竟是邏輯思維出問題,抑或是沒有足夠信心確認事實。
官:辯方抗辯亦有荒謬之處
裁判官續指,辯方的抗辯策略亦自相矛盾,律師一方面反對葉的專家資格,但卻不反對兩名警員稱呼證物為小彈頭。裁判官舉例指,如一宗偷竊案中的證物是一罐午餐肉,反問法庭是否必須打開罐頭來看看有否午餐肉在內,或把罐頭內的肉拿去化驗,證明它真的是午餐肉,形容如此簡單的問題,足以反映辯方的荒謬。
至於小彈頭是否符合彈藥的定義,裁判官引述《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2 條「彈藥並不包括只用作私人或住戶裝飾的物件」,指本案沒任何可信證據支持巢管有彈頭,作私人或住戶裝飾之用。而且,香港警察從未放棄對彈頭的擁有權,並一直把這些證物視作彈藥,故裁定他無牌管有彈藥罪成。
官自言「並非生活於白色象牙塔內的世外高人」
裁判官表示,兩被告當日均身穿黑色衫褲和戴鴨舌帽,並攜有可用作抵抗催淚煙的防毒面具或過濾器和眼罩,自言「並非生活於白色象牙塔內的世外高人」,相關案例表明進行非法集結、堵路和縱火的匪徒,會以相同的衣着出現和配有相同的裝備,且在短時間内出現於非法活動附近,故可推論兩人是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FLCC9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