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一周年】 15 歲男生認堵路還押候判 官:輕判律政司會上訴 對被告影響更大
6.12 金鐘反修例衝突一周年,15 歲男學生被指在旺角堵路,原被控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改控在公眾地方妨擾罪,男生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陳慧敏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期間還押候判。辯方強調被告一直有良好品格,無須索取院舍報告,可獲保釋候判。惟裁判官指不想給予被告錯誤期望,「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最終維持還押決定,4 月 20 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15 歲就讀中四,有一名哥哥。因父母工作繁忙,兩人平日上課時,會住在祖父母家,假日才返回父母居所。被告現因案件守宵禁,父母需特地出來與他團聚。辯方引述父母的求情信指,他們平日相處時間不多,但沒有影響被告本身善良個性,指他一向聽話、守紀律。被告明白今次犯錯,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指被告學業滿意 官:好多科都唔合格
辯方呈上被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指他正面積極、性格謙厚、資質不錯,自薦成為班會主席。老師指被告需要準備公開試,本案對他影響深遠,希望法庭考慮其良好品格予以輕判。被告的體育科老師、籃球教練亦指,被告樂於助人、尊師重道,積極參與校內活動及做義工。
辯方稱被告學業表現令人滿意,裁判官陳慧敏質疑:「你話佢有滿意表現,但佢有好多科都唔合格,(成績表上)括號係唔合格呀嘛?」辯方表示被告升中後,因專注打籃球而退步,但總成績仍合格,希望法庭著重其個人質素。辯方又指被告在不同籃球比賽獲優異成績,承諾以後會平衡籃球練習及學業。
官:很大機會判感化或社服令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犯案程度輕微、時間短,一向守規及善良,,能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裁判官認為案件對公眾有潛在風險,考慮衝擊對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及阻嚇性等因素,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感化等一系列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辯方隨即覆核裁判官還押決定,強調被告有良好品格,盼法庭無須索取院舍報告,准許被告保釋等候判刑。裁判官聞言謂:「我唔拎教導所報告啦,都係不切實際,佢好大機會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呢宗案件我要考慮公眾利益」。
她又指:「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俾佢錯誤 expectation(期望)。再一次聆訊,對佢唔係有益係有害。」裁判官最終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押至 4 月 20 日判刑。
被告被指站在行車線 阻的士駛前
被告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改控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作出行為令上述交通受阻。被告承認案情指,當晚 9 時 35 分,便衣警員巡邏時,目睹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有 80 人聚集,有人叫口號及唱歌。晚上 10 時,有的士司機駛至山東街,目睹 20 至 30 人站在馬路阻礙交通,第一至三被告用手勢指示的士不要向前,穿著白色背心的次被告站在行車線。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四處逃散,次被告終遭制服。
至於首被告余柏康(33 歲,大學研究員)、及第三被告黃兆昌(39 歲,地盤工)各被控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余的案件押後至 5 月 4 日再訊;黃早前承認控罪,押後至 4 月 1 日判刑。
案件編號:WKCC42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