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譚得志申終止聆訊 戴啟思指國安法非由香港草擬 官:不接受政治陳述
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罪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自去年 9 月被捕後一直還押。他早前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原定今(31日)在區域法院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處理其申請,但控辯雙方先就區域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陳詞,法官押後至 4 月 9 日就司法管轄權作出裁決。譚得志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一度提到國安法並非由香港草擬,法官陳廣池隨即表示「我不接受仼何政治陳述」,並批評戴啟思「我尊重你為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尊重你為資深大律師,亦為業界模範,請你遵守規則」。
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控方則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譚得志一方原打算申請終止聆訊,並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詳情,又爭議區域法院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惟法官陳廣池認為若他無司法管轄權,便無權處理其他申請,故雙方今日只就區域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陳詞。
戴啟思陳詞時,一度提到國安法並非由香港草擬,法官陳廣池隨即表示「我不接受仼何政治陳述」,要求戴啟思將論點聚焦在法律層面上,又指不論國安法是由香港還是中國大陸草擬,都與本案無關。戴啟思回應自己只是陳述事實,法官拒絕接受這為事實陳述,並批評戴啟思「我尊重你為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尊重你為資深大律師,亦為業界模範,請你遵守規則」。
譚得志一方指煽動罪必須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戴啟思認為區域法院無權審理本案,指出譚得志現涉及三宗案件、14 項控罪,每宗案件均牽涉煽動罪。根據國安法 41 條,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審判均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按照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決,煽動罪屬於國家安全範疇,因此為可公訴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附表 2,煽動罪必須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因此是次轉介區域法院為無效。
控方則表示,在考慮本案時應撇開國安法,堅持煽動罪為簡易程序罪行。由於譚得志所面對的控罪,只有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無仼何罪行符合《裁判官條例》附表2要求。由於控方有權選擇於哪一級法院處理可公訴罪行,強調案件可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譚得志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6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 930/2020、DCCC 927/2020、DCCC 928/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