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成立的「803 基金有限公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住宅涉嫌僭建,將車位改建成房間,但屋宇署視察後未有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法庭推翻屋宇署拒絕頒佈清拆令的決定。高院今 ( 31 日) 開庭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官周家明聽罷雙方陳詞,押後決定是否受理是次司法覆核。

法官一度質疑指毛的鄰居亦涉同類僭建,為何申請人不針對該鄰居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方回應指毛孟靜為具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且其住宅涉僭建事宜多次被傳媒報道,事件引起較大公眾關注,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並指如署方不執法將有損公信力。法官又質疑指,本港有成千上萬的僭建,如由社會知名人士成立公司,就不同僭建提出司法覆核,法庭則會被相關司法覆核申請淹沒。

申請方: 803 基金具足夠權益提司法覆核

申請方又陳詞指,屋宇署指經視察後認為住宅目前情況,不會對生命或財產造成明顯危險,故拒絕頒佈清拆令的決定有誤。申請方認為涉案的僭建物並不屬於《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3)條可獲豁免的僭建,屋宇署對相關僭建物執法政策及相關條例的解讀有錯,而相關政策及條例對廣大市民亦有所影響,故認為案件重大公眾利益。申請方又指,申請人 803 基金有限公司,由前特首梁振英成立,該公司雖然成立不久,但致力推廣法律、秩序和公民意識,而梁本身亦為測量師,故認為申請人具有足夠權益(sufficient standing)提出司法覆核,且具有頗大勝訴機會,法庭應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律政司:梁振英非建築測量師 欠缺相關專長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申請方並沒有足夠權益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毛的鄰居等較申請人更有權力提出司法覆核,惟相關人士並沒有提出司法覆核,且申請人為公司,於事件中不涉個人利益,提到相關公司最近才成立,主要業務為對提供懸紅,著市民就反修例運動的疑犯提供資料,並非處理僭建物。另外,梁振英屬於物業估價測量師,並非建築測量師,認為他並不具備所需專長協助法庭。律政司一方又指,毛孟靜雖然曾任立法會議員,屬公眾人物,但她並沒有因此而得到特別對待,而屋宇署當時視察毛的住所後,決定暫不發出清拆令,這亦並非代表屋宇署之後不會執法。

律政司一方又強調,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3)條,涉案僭建物屬於可獲豁免的僭建,並指即使其屬不獲豁免範圍,亦非須即時清拆的僭建。

申請人為 803 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利害方為毛孟靜丈夫 Philip Arthur Bowring。入稟狀指,毛孟靜與丈夫居住的淺水灣道住宅、地庫內兩個車位,多年前已被傳媒揭發,遭改建成有窗有門的室內房間,作居住用途,惟屋宇署拖延執法。

入稟狀又指,申請方曾在去年 5 月 26 日及 7 月 30 日致函屋宇署,敦促屋宇署就毛孟靜住宅涉嫌僭建一事,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於 8 月 4 日回覆指經視察後,住宅目前情況不會對生命或財產造成明顯危險,故拒絕頒佈清拆令。

申請方又指,屋宇署此舉偏離一向針對違規建築物的執法政策,認為署方拖延執法不合理及無理據。毛孟靜曾指相關改動早在 1985 年完成,而她的丈夫則沒有在工程展開前一個月通知屋宇署,故申請方認為有關改動,屬於未經許可的工程,署方有權執法。申請方要求法庭推翻署方的決定,並將改建事宜發還署方重新考慮。

毛孟靜早前回應指,其住所是在 1954 年落成,她在 1985 年買入,當時已是以「住宅單位」的圖積和價錢買入,「我畀咗三十五年嘅住宅單位地租同差餉」,她不明白為何多年後,「忽然間,話呢個住宅唔算數,係僭建,我只能失笑」。她指自己住宅被指僭建,已是逾十年前的舊聞,諷刺有人好無聊,「好明顯仍然有人覺得,係有新聞價值」。

案件編號:HCAL22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