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名民主派領袖的 8.18 維園集會案,將於明早(1日)10 時半有裁決。今次案件備受矚目,除了因為被告當中,82 歲的民主黨創黨主席兼現今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 73 歲的公民黨立法會前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均首次被控,審訊結果對市民日後行使集會自由亦會有重大影響。裁決對其他同類案件,例如去年六四 26 人被控未經批准集結案,或會起指標作用。

9 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及區諾軒,分別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了區諾軒及梁耀忠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7 人均否認控罪。

控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8 月 18 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 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原定審 10 日,最終歷時 20 日,7 名被告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在庭上除了事實爭議,例如民陣當日是發起遊行,抑或如辯方所指,是「 流水式」疏散群眾?警察時隔 8 個月才拘捕是否秋後算帳等。另一焦點,是《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是否合憲,當中的最高刑罰是否過重等。

《立場》記者將連日審訊重點,歸納成四個法律及事實爭議。

爭議一:《公安條例》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最高刑罰是否過重?

辯方質疑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最高刑罰過重。代表吳靄儀的大律師陳志剛曾在結案陳詞指,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與牽涉暴力元素的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同樣為 5 年監禁,是苛刻、不合理及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辯方指,案中的遊行最終和平結束,不應被禁止,並引述海外人權組織指,參與和平示威不應被判監,或被判高額罰款,否則會侵犯人權,造成寒蟬效應。代表政府的控方大律師余若海則強調,2005 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詞,已裁定條例合憲,判詞亦無列明條例刑罰過重或不合比例,違憲的說法不成立,亦無爭拗餘地。

控方多次重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應受適當規管,引述 2017 年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高院判詞指,任何「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和遊行」均屬違法。他又表示,去年終院就《禁蒙面法》一案的裁決指,香港由 2019 年 6 月起,不少和平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因此和平與暴力示威不能簡單地二分,即使集會或遊行最終和平完結,亦不代表不存在風險。

至於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控方認為,不反對通知書並非如辯方所說只為通知警方,而是讓警方可以及早準備。

不過辯方指,不反對通知書立法原意為一個「通知」制度,而非市民必須獲警方「批准」才能行使示威權,《公安條例》賦權警方阻止、停止或解散公眾遊行,做法限制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一旦市民參與警方反對或違反警方條件的未經批准集結,更有可能被判囚最高 5 年。辯方認為,5 年監禁並非確保示威者事前通知警方的合比例刑罰,屬不合比例限制憲法保障的示威權。

爭議二:重複控告?

辯方指出,控方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和基礎下,以同一行為重複控告被告「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變相令當事人面臨「雙重定罪」。

控方則指,「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兩種罪行,其定罪元素、抗辯理由等不相同,罪行指控的行為也不同。

爭議三:「遊行」還是「 流水式疏散」?

控方指,各被告明知遊行不獲批准,但仍現身人群前排,在隊頭帶領參加者﹔各被告並無合理辯解組織或參與遊行,「流水式集會」只是掩飾,被告帶領人群耗時近兩小時,由維園步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控方又指,部份被告舉起橫額,有人叫口號,行動明顯屬遊行性質。

辯方則指,民陣事前已公布提及「流水式」的疏散安排,當日出席集會人數之多,事實上不容許參加者僅經由天后及銅鑼灣港鐵站疏散,指民陣由始至終都希望帶領人群有序離開維園,而非控方所指的組織未經批准遊行。

辯方又表示,警察亦曾在與民陣的會議上,表示會「潮水式」管理人潮。警察會上從未反駁民陣「流水式」的疏散安排,亦沒有在場警告群眾。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形容,警方的做法猶如設陷阱,其沉默及不作為無異於向市民提供虛假陳述。亦有辯方律師形容,警方撤走場內所有軍裝警的決定,儼如拋下維護法治的責任。

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到,假如法庭未能斷定被告行為屬「遊行」,或有一絲懷疑他們只是「協助疏散」的話,就應判無罪。

爭議四:警方當日沒阻止、沒警告,8 個月後檢控如秋後算帳?

辯方指出,根據警方內部行動指令,警方遇上未經批准的遊行,理應警告參與者有可能違法,但當日警方無做到,即使現場執法有困難,亦可透過民陣或傳媒轉達警告,但警方卻選擇放任不理,讓群眾誤以為可繼續疏散。辯方形容警方事隔 8 個月執法,明顯是秋後算賬,對眾被告明顯不公。

控方則指,警方是按證據檢控,當日亦無指出以後一定不作起訴,控方指,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有保護社會之效,若相關條例合憲但不能用以檢控任何和平示威,只會淪為「無牙」條例,無實質作用。控方又稱,警方當日並無執法,是為了避免刺激群眾情緒,引發嚴重混亂,或有暴力示威者襲警,重申警察並無拋棄維持公共秩序的公職。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