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判決故事學會「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在前一篇文章,我們說明了契約的「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圖片來源:法律概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在這篇文章,我們將用三個判決故事來說明「著作人格權」鬧上法庭後的不同面向。
- 轉載新聞可以寫「翻攝自網路」嗎?
- 你抄襲我的台語詩去投稿比賽?
- 政府將我的刺繡拿去賣?
轉載新聞可以寫「翻攝自網路」嗎?
在2020年10月29日有一個二審判決,是蘋果日報告東森使用了照片,簡單講:
- 蘋果日報於2018年6月7日刊登了一則新聞:【瑞士獨家影音】傅達仁強撐27分15秒最後專訪 唯一放不下的怨是緯來
- 過幾天,2018年的6月18日跟6月21日,東森新聞刊登了兩則新聞:
慘被轟出傅達仁靈堂! 恬娃揭「胸罩陰影」:我只是好意
錯過傅達仁最後一面 恬娃爆哭整晚…謝罪「我錯了!」 - 東森刊登的新聞使用了蘋果日報的圖片,僅註明「圖/ 翻攝自臉書」。
東森新聞的說法是:
東森新聞使用的照片,是「傅達仁先生臉書」刊登的照片,臉書上並未明示照片的著作權人是誰,而且經過傅達仁先生本人同意了。
蘋果日報的說法是:
照片中的傅達仁先生是左手食指托腮、右肩平坦的姿勢,可以輕易判斷照片並非傅達仁先生的自拍,而是另有創作者。
傅達仁先生既然不是照片的創作人,自然不可能授權他人使用照片的權限。
法院判決:東森新聞敗訴,要賠償蘋果日報並刊登道歉啟事。
判決書原文摘錄(「上訴人」是東森新聞,「被上訴人」是蘋果日報)
按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又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被害人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著作權法第16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系爭照片為傅達仁先生生前最後接受媒體訪問所拍攝之特寫照片,具備稀有性、新聞性及相當之經濟價值…使用系爭照片,在整體報導中所占比例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判決酌定上訴人所受利益即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為20萬元,並無不當。
(延伸閱讀:
能不能在「付費網站」引述他人作品?)
你抄襲我的台語詩去投稿比賽,得獎後還敢刊登?
台語詩作家、國小老師李先生2009年創作《一張藏起來的批》等4首台語詩,同年參加教育部文學獎獲得台灣閩南語現代詩教師組第1名,但高雄一名退休小學主任邱先生於2012年修改這4首詩,參加「2012年打狗鳯邑文學獎」獲得優選第3名…
李先生發現後提告,邱先生被依《著作權法》判刑4月並須賠償李男15萬元定讞,李先生另提告求償97萬元,智慧財產認為李先生在本案主張的權利受損與刑案沒重複,判決邱先生必須賠16萬元,於2020年8月27日判決確定。
(新聞來源:抄襲台語詩作 國小退休主任須賠償31萬元)
- 著作權法並沒有「抄襲」,法庭上通常會用「重製」跟「改作」的規定。
所以常常會涉及刑事責任跟民事賠償。 - 在這件抄襲台語詩,修改後投稿參賽的案件,邱先生除了背負刑事責任(判刑4個月,附帶民事賠償15萬元),還被李先生以「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再求償了一次。
- 邱先生說,這叫「一事不再理」,李先生不可以再求償了。
- 法院說,這是兩回事。李先生之前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跟這件民事訴訟都可以提起。
最後判決李先生勝訴,邱先生應該再賠償李先生16萬元(計算式:侵害著作財產權6萬元+侵害著作人格權10萬元)。 - 邱先生一共賠償李先生15萬+16萬= 31萬元。
判決書原文摘錄(「上訴人」是邱先生,「被上訴人」是李先生)
本件請求範圍並未經高雄地院附民一審、附民二審判決為實體審理。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就據爭著作之編輯權、散布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之行為時點、行為態樣,與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對據爭著作之重製權之時點、態樣均不同,均與侵害據爭著作重製權為不同之法律關係,分屬不同之訴訟標的。
職是,本件起訴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上訴人侵害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與第88條,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萬元之損害賠償(計算式:侵害著作財產權6萬元+侵害著作人格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政府將我的刺繡拿去賣,我雖然簽了同意書,但…
2016年,臺東南島文化節系列活動「原鄉百人刺繡」,邀請上百位族人將花兩個月時間繡出自己族群的故事,再連接成長達一百公尺的大型創作,展現臺東縣多元豐富的原住民文化之美。
(新聞來源:原鄉百人刺繡 將接成百米創作)
- 參加的族人有簽署「2016臺東南島文化節- 原鄉百人刺繡著作及智慧財產權讓予同意書」,並獲得5000元獎金。
- 臺東縣政府授權給行銷公司,完全沒有通知創作者(原鄉族人)。
- 行銷公司將刺繡作品改作為家具、桌椅、掛畫、托盤等商品,並於101 大樓「臺東聚落回聲」公開展覽。
- 行銷公司以「青舍計」的名稱,將上開商品藉由網路商城的通路販賣。
- 行銷公司將改作後的商品,參加了文化部106 年文創之星創意加值競賽。
- 刺繡的創作者(原鄉族人)曹先生發現了,提起訴訟向行銷公司求償100萬元。
臺東縣政府的說法是:
族人確實已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臺東縣政府,而且同意不對臺東縣政府及受臺東縣政府授權之人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法院判決:
曹先生敗訴。
判決書原文摘錄(「原告」是曹先生,「被告」是行銷公司)
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基於對政府機關公務員之信賴,在與被告相同之情況下,本無不採信戊○○等臺東縣政府公務員所言之理,況本件臺東縣政府確已取得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告亦不得對臺東縣政府及其授權之人主張著作人格權,均業如前述,自難認被告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延伸閱讀:
刺繡創新運用作品爭議臺東縣政府提聲明 希共同合作讓世界看見台東原民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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