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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被抓到,要跑法院嗎?

成年人的性交易,是不犯罪的。如果被警察抓到,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是「娼嫖皆罰」,但是都只有罰鍰,沒有拘留。

換句話說,警察機關就可以自行裁罰了。
對嫖客跟性工作者,性質是「行政罰」的罰鍰,跟交通罰單類似。
不用跑法院

但是「媒合性交」有「拘留」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是GTO、馬伕、場所負責人…等「負責媒合性交」的角色,有可能因為>要被「拘留」,必須經過法院裁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會有法官同情性工作者嗎?

答案是:有,而且不只一個。

例如:在2016年,就有宜蘭地院的法官認為:「各界鄙視本地性工作者,卻對日本AV女優趨之若鶩,很矛盾」,因此對旅館業者、馬伕、應召女共12人輕判。

2017年4月,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的潘韋丞法官針對「媒合性交易」規定聲請釋憲。 因為潘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很特殊:

甲女跟乙女都是個體戶,本來是甲女要跟嫖客進行性交易,但男客不喜歡甲女,所以甲女介紹給乙女,讓乙女和男客進行性>交易,

乙女跟男客,分別被裁罰3000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娼嫖皆罰條款)。
但是,甲女至少要拘留一天,而且罰鍰一萬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甲女跟乙女都是同樣的性工作者,為什麼兩者的裁罰天差地遠?這公平嗎?

時間到了2020年,大法官回覆:釋憲聲請不受理。
案件回到潘法官手上,他必須作出裁定。

2021年3月12日,潘法官針對這場案件作出了裁定,結果是什麼呢?

要理解這個故事,我們必須進入一個問題: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性交易是犯法?還是犯罪?

「犯法」跟「犯罪」在口語上意思近似,在法律上仍些不同。

在法律上,

  1. 「犯罪」通常指「刑責」,例如:殺人罪、放火罪、竊盜罪、內線交易罪。
  2. 「犯法」就廣義些,除了上述的犯罪,可能也包含「行政罰」,例如:

簡單說,大部分的行政罰不用坐牢,也不會有前科,甚至不用跑法院。
所以「犯法」與「犯罪」不同。
(延伸閱讀:罰鍰 / 罰金的定義

好,那請問「性交易」是犯法了?還是犯罪了?

答案是:

  1. 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罪。(嫖客犯罪,未成年人是「被害人」)
  2. 與「年滿18歲的人」性交易,是犯法。(娼嫖皆罰
  3. 性工作者本身不犯罪,但「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例如:馬伕),是犯罪。

(參考資料:
性交易是犯罪嗎?會不會被罰?
性交易是犯罪嗎?通常都判多久?

接下來我們用新聞跟判決故事,來介紹幾個「性交易」的常見問題。

  • 「約炮」是不是性交易?
  • 「包養」是不是性交易?
  • 性交易常見的「包裝方式」有哪些?
  • 移送法院,怎麼判?

    (小提醒:這篇文章只討論「合意性交」的情形)

(延伸閱讀:
最慘馬伕!警釣魚「選妃」他接送 賺百元不成還被判5月
約辣妹溫泉旅館激戰...他「壞事做到一半」門被打開!一看外面傻了
處罰媒合性交易,違憲嗎?

「約炮」是不是性交易?

 

其實「性交易」不僅是古老的行業,甚至是生物本能。在經濟學界有一個傳聞

  1. 經濟學家找來7隻猴子,試圖教會牠們使用金錢的方式。
  2. 其中一隻母猴開始出賣牠的肉體。
  3. 成了歷史上第一隻有記錄的賣淫母猴。

不談錢,不代表沒有「交易」

許多人對「性交易」的認定是「有金錢關係」,其實這個認知很容易有誤解。
因為「沒有金錢關係」不代表「沒有交易」,例如:

所以在法律上,稱這個叫「對價關係」(不只是錢,有利益往來都算)
請不要認為性交易只有談錢,或「約炮」一定不能談錢。

在法律上,「性交易」從不只有單純的「你陪我上床,我付你現金」。
它有許多樣態,而不只是「約炮」(跟陌生人一夜情)那麼簡單。
甚至在真實生活中,「約炮」也是要談錢的。

「約炮」誰付錢?警察臨檢時可以直說嗎?

2015年,有網路作家分析了「約炮」誰付錢的幾種樣態:

  • AA制各付各的
  • 依高潮度付錢當小費cover房錢
  • 主動約炮的人付錢
  • 輪流性一人一次

所以約炮誰付錢?說真的,這個問題我外行。(笑)

所以直接進入下一個問題:
可以在遇到警察臨檢時,回答是「找陌生人約砲」嗎?

我們分以下幾種情境來談:

一、如果「真的只是約炮」

  1. 雙方都滿18歲。無論誰付錢,都沒犯罪。
  2. 如果有「對價」,而且對方未滿18歲,是犯罪的。(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 如果沒有「對價」,而且雙方都年滿16歲,沒有犯罪。(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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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雙方早已認識,甚至有利益關係,例如:親屬、監護、教育、業務…
刑法有規定一條「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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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是「找性工作者交易」,還跟警察說「約炮」呢?

眾說紛紜的情況下,居然釣出一名現役偵查佐,大方回文分享了警界內幕。

他說,警察會臨檢汽車旅館、飯店、賓館等場所,但說實話並不愛吃魚喝茶的嫖客和娼妓,因為抓到後社維法裁罰,小姐要溯源抓GTO(雞頭),過程很麻煩,不算刑案績效、獎很少,現場還要查扣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常常弄到全身洨味,雙方還要對質分開詢問,「CP質超級低」。

他接著說,比較起來警察愛抓的是「GTO親送」,畢竟做的工一樣,這種有刑案績效又有社維法績效,組長、隊長、分局長自然會很開心。他透露,警察通常在旅館外面就鎖定雞頭,等退房時再一網打盡,接著只要分開詢問,簡單問個身家狀況就破局了。

文章最後,偵查佐再加碼爆料多年攻防心得,他說那些小姐其實經驗都很豐富,也早就習慣被逮、罰錢。通常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她們只盼快點裁罰完早早閃人,「誰還跟嫖客演練SOP培養感情」?這就是為什麼警察摩鐵敲門時,一下就能輕鬆擊破的原因,性工作者早就是老江湖了

(新聞來源:上摩鐵「喝茶」...鴿子敲門臨檢怎回答? 警察現身解密爆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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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養」是不是性交易

首先,是「包養」跟一般「性交易」是否有不同?我們很少聽說「包養人」或「被包養人」因為「包養關係」而被國家處罰的,但新聞上卻不乏有國家警察釣魚辦案,偽裝嫖客以「捕獲」性交易工作者的案例。
  • 這難道是因為有錢人就比較高尚(能進行包養者通常須有一定財力)?
  • 或是勞力時間付出越多者,其可責性就較低?
    (一般包養的不僅「性服務」,尚及於伴遊、出席宴會、感情撫慰)

(資料來源:「性交易」既然違法,「白嫖」為何犯罪?

在真實社會,在網路「徵床伴」是犯罪(將「準備一夜情的訊息、意圖公然化」),然而,在網路上「徵伴遊小姐」卻很常見。難道伴遊一定沒有性交易?

其實「大尺度棚拍」都有性交易了,不是嗎?

但如果只是討論法律風險,誠實的說,同樣是「性交易」,找個名義包裝一下,
觸法風險確實比較低 。

坊間常見的做法有:

請問這些做法,上了法庭之後會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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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書的故事,來找答案吧

前面提到一些坊間常見規避法律的「性交易」做法,但執法單位也不可能看不出來。所以當這些做法鬧上法院時,會出現什麼故事呢?我舉幾個今年的判決作分享。

第一個故事

在「捷克論壇」網站刊登個人工作室,安排性交易,成立「圖利容留性交罪」。
2021年3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

  1. 2020年3月24日,王先生在「捷克論壇」網站刊登個人工作室等內容訊息:「30分鐘全套2000元、50分鐘全套2200元」。
  2. 王先生安排年滿十八歲的泰國女子入住新北市的精品旅館1006號房,與男客在旅館從事性交易。
  3. 王先生與男客約定,由泰國女子向男客收取每次性交易2000元 ,王先生從中抽取報酬1000元。
  4. 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4月29日,王先生的所得共計3萬2600元。
  5. 員警於4月29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捷克論壇」的訊息,喬裝男客佯裝消費,當場查獲。

法院判決:(簡易判決處刑)
王先生成立兩次「圖利容留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犯罪所得3萬2600元,沒收。

這是比較簡單的案例。

就像前面講的,性工作者本身不犯罪,
但「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是犯罪。

第二個故事

櫃檯人員分派按摩小姐,小姐與客人進行「全套」性服務。二審判決:無罪。
2021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1047 號刑事判決

  1. 陳小姐擔任休閒館的櫃檯人員,月薪3萬5000元。
  2. 陳小姐負責接待男客、介紹休閒館店內的消費方式、安排男客至店內按摩房間。負責分派店內按摩小姐替男客從事按摩服務。
  3. 休閒館除了單純按摩外,另可加價提供「以陰莖插入陰道」的性服務。
  4. 2018年6月1日晚間9時,男客到休閒館消費,陳小姐向他介紹消費方式(按摩時間120分鐘,收費1300元),帶到303號房。
  5. 按摩小姐在303號房內為男客按摩時,向男客表示,如果加價2000元,可以有「全套按摩」。
  6. 男客同意了,兩人開始性交。
  7. 警察臨檢,抓到證據。檢察官起訴陳小姐「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一審法院判決:
陳小姐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二審法院判決:陳小姐無罪。
(可再上訴)

二審判決摘錄(「被告」就是陳小姐)

被告僅係受僱擔任櫃檯人員,採領取薪水35,000元之月薪制,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就證人王OO性交易所得有所獲利分配,實難想像以被告單純受僱之身分,又無利可圖之情形下,竟會隱瞞經營者之監督,擅自決定容留證人王OO從事性交易,由此益徵被告前開所辯,應非無據,自尚難僅憑證人陳OO具有瑕疵可指之證言,遽認被告有容留、媒介證人王OO與陳OO為性交行為之犯行。

第三個故事

陳小姐否認「拉客」:是客人自己決定性交易的。法官裁定 :不罰 。
2021年3月1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虎秩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1. 2017年3月5日20時,陳小姐在雲林縣的居處1樓,在公開場所拉客。
  2. 陳小姐拉到了男客,讓男客進房間。
  3. 房間裡有陳小姐跟另一位乙女(個體戶),本來是陳小姐要跟男客進行性交易,但男客不喜歡陳小姐。
  4. 所以陳小姐介紹男客給乙女,讓乙女和男客進行性交易。
  5. 過程中,被警察抓了。
  6. 陳小姐辯稱:我沒有「媒合性交易」,這是男客自己選擇的。 
  7. 移送法院後,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8. 法官裁定:陳小姐不罰。
裁定內容摘錄(「被移送人」就是陳小姐)

本案依移送機關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之事實,也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有媒合性交易之事實,均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

如果你是法律人:

該案法官潘韋丞是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性交易」規定聲請釋憲。

潘法官將聲請書放在虎尾簡易庭106年虎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的附件中,共26頁,推薦閱讀。

第四個故事

在patreon網站建立專頁,以美金100元價格供網友訂閱裸露照片。無罪。
2021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上訴字第 2799號刑事判決

  1. 程先生與女子(1999年9月生,被抓的時候已年滿18歲)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在彰化縣的同居處所,一同利用網路群眾募資平臺patreon建立專頁。
  2. 這個專頁以美金100元的價格,供全球網友訂閱。
  3. 程先生拍攝女子裸露胸部、陰部的無修正猥褻影像照片,將猥褻影像照片的網路連結,寄送到付費會員的電子信箱。
  4. 會員付費的獲利,由程先生與女子兩人均分。至2019年11月7日止,獲利估計:6萬3986.6美金。
  5. 2019年11月7日,被警察抓了。檢察官起訴,認為兩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35條的販賣猥褻影像罪。

一審法院判決:
程先生與女子無罪。

二審法院判決:程先生與女子無罪。(判決確定)

二審判決摘錄(「被告」就是程先生與女子兩人)

本案涉及「猥褻出版品的言論與出版自由」,與「免於強行接受猥褻出版品之自由」(不接受性資訊的言論自由)的基本權衝突,過度偏袒一方,都將會不當侵害基本權,而是否為適當的隔絕措施…

重點不在於由何人架設,而是這樣的隔絕措施,是否足夠讓一般人不會輕易見聞…

事實上,家長對於網路使用安全,也有一定的保護責任,不能將全部教養、保護責任,完全加諸在網路經營者,否則,網路的自由度與便利性,將大受影響…

以本案而言,被告2人所使用的上開隔絕措施甚為嚴格,若要求被告2人採取近乎完全隔絕的措施,在現實網路世界根本不可能,也是對被告2人施加過重的負擔,無異是對性言論自由的不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