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強制」是什麼意思?
上個月有個新聞:布遮車牌!掀布拍照檢舉違停 恐涉強制罪
大意是:
新北市泰山有騎士違停路邊,疑似為了躲避檢舉,拿抹布遮住車牌。
有民眾想檢舉,上前掀開抹布拍下車牌,雙方因此爆發口角。
律師提醒想檢舉違規,最好通知警方到場開單。
民眾如果任意移動別人的物品,恐怕涉及強制罪。
有朋友傳給我看,我笑了一下說:「想太多」。
所以寫這篇文章來聊:
- 法律的「強制」是什麼意思?
- 「強制罪」會用在哪些行為?
- 有沒有檢察官依「強制罪」起訴,最後法官判「無罪」的案例?
- 回頭來看這篇新聞,請你一起思考。
法律的「強制」是什麼意思?
你聽到「強制」可能會想到什麼?在國語辭典,你會看到這兩個解釋:
- 施加力量,強行逼迫。
- 以法律的力量,束縛人的行為。
好,如果你接受了這兩個解釋,請問你會怎麼理解這些法律術語:
- 警察使用「強制力」逮捕嫌犯。
- 他強行將我壓制在地上,我告他「強制罪」。
- 每台汽車都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密閉空間應該安裝「強制排氣熱水器」。
- 法院對被告的財產「強制執行」。
其實在理解上,我通常都會建議非法律人用「強迫」去理解。
就是「無論你心裡願不願意,反正強迫你同意」,這種感覺就叫「強制」。
例如:我買車不想投保強制險,但政府強迫我同意。(笑)
為什麼我會建議「用強迫去理解強制」,因為上面每一句的「強制」,真要解釋都很拗口。舉個例子:強制罪。
強制罪的定義
法律上對「強制罪」的定義是:
行為人須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意思,
且對於使行無義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有認識。
如果更簡化些,就是: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聽起來就很拗口,不是嗎?(笑)
所以,接下來我們用人話講講故事吧。
「強制罪」會用在哪些行為?
強制罪是一個社會新聞的常見詞,例如最近的幾則新聞:
當我們在閱讀這些新聞時,我會建議先抓住一個重點:
他是不是「強迫一個人做他不想做的事」?
因為在法律界的多數見解,認為強制罪的重點是「對人」,而不是「對物」。
也就是「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什麼叫「對人」的強制罪?
- 我拉住你的皮包背帶,不讓你離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 965 號刑事判決) - 我騎車衝到你的車前方,逼你停車;再拿西瓜刀敲打車窗,喝令你下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 我酒後跟鄰居吵架,在鄰居回家關門後,揮動柴刀叫罵「不出來就看著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這些行為如果用「強迫一個人做他不想做的事」去思考,很容易理解。
這也是「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的常見案例。
(因為「被害人」在現場、被強迫了,所以法律認為這個行為成立「強制罪」。)
但強制罪並不只是那麼簡單,還有另一種樣態叫「對物」的強制,這是法律人比較常討論的重點。
什麼叫「對物」的強制罪?
- 房東趁房客不在換鎖。
- 趁仇人不在時,對他的汽車輪胎放氣。
- 趁鄰居不在家,開車擋住他家門口。
這些行為,「被害人」都不在現場,也稱不上被強迫,按理不會成立「強制罪」。
然而有少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成立「強制罪」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重點在於強暴的持續性。
(參考資料:強制罪的成立,是否以施強暴、脅迫時,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類似的情境還有:
- 我住大廈的12樓,因為跟13樓的鄰居不睦,上班時間總是按住電梯拖延時間,害13樓鄰居每天上班遲到。
- 我拿走工地的挑砂工具,讓工人沒辦法上工。
- 我的屋後空地被鄰居占用,我拿磚頭堵住鄰居家通往空地的道路。
(參考資料:
鄰居不讓我搭電梯,可以告他「強制罪」嗎?
法務部法律問題-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64 號)
甚至有一位董幸文律師,專文整理各種「對物強暴」的判決案例:
- 拍打對方住處,拍門或一直按門鈴。
- 指示小弟將對方的小貨車駛離。
- 將對方的手機、皮包及現金取出,然後藏起來。
- 逼車。
- 藉由人數優勢,讓對方離去。
- 在會議室噴乾粉滅火器,使大家只能離開會場。
- 干擾感應紅外線,讓對方無法順利升降停車。
- 用機車大鎖鎖機車。
- 以密集敲擊、拖拉桌椅的方式發出噪音。
(參考資料:台灣司法實務對於「對物強暴」成立強制罪類型之整理)
所以,我們也不能說「強制罪一定只能對人,不能對物」。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我是一個必須持枴杖才可以出門的長者,你取走我的枴杖害我出不了門,這跟直接囚禁我有什麼區別?難道不成立「強制罪」嗎?
還記得前面有提到強制罪的規定嗎?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延伸閱讀:
童話法律》可不可以強迫別人出家?
有沒有檢察官依「強制罪」起訴,最後法官判決「無罪」的案例?
答案是有,分享兩件今年2月和3月的判決故事。
第一個故事(被迫簽本票,證據不足)
判決日期:2021年3月2日,故事發生在基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 許先生與同事簡先生有債務糾紛,簡先生發line給許先生:「你(晚上)7點就給我出現,沒出現就不用講了啦。」
- 許先生說,他赴約後發現對方有六個人,叫他簽本票。還說:「給你20分鐘想一下這筆錢要怎麼拿出來,不然每20分鐘就要毆打你一次。」
- 許先生說,他當時被打怕,所以被強迫簽12張本票,每張票面金額都是39萬元,總共468萬元。另外再簽借據切結書,他們強逼我蓋左手手印。
許先生被打得暈頭轉向,不知道是誰拿走了他包包的8萬元現金,但一定是他們其中1人把我的錢強盜走的。 - 簡先生等六個人,都在法庭上否認簽本票、蓋手印、跟拿走8萬元的指控。
- 法官有看到LINE對話譯文、LINE手機螢幕照片、借據影本1張及本票影本12張。
- 檢察官起訴了簡先生等六人「傷害罪」跟「強制罪」,但許先生撤回了傷害罪的告訴,所以法官只針對「強制罪」作判斷。
一審法院判決:簡先生等六人無罪。
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6人被訴強制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第二個故事(母女三人與鄰居糾紛,阻止鄰居關門)
判決日期:2021年2月25日,故事發生在台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 詹小姐母女三人,跟二樓鄰居羅先生不睦。
- 某天上午,詹小妹在住家大樓2樓往1樓的樓梯處遇見羅先生,感到遭手肘撞及。詹小妹大喊「打人」。羅先生未予理會,返回2樓屋內。
- 詹小妹夥同詹姐姐至羅先生屋外,要求羅先生出面。
- 羅先生開門後,召來大樓管理員交涉。
- 羅先生想要關門進屋的時候,詹姐姐、詹小妹手腳並用,強壓羅先生住屋的紗門,阻擋羅先生關門。然後詹家姐妹的母親也下樓加入其中,強行以手、腳抵住羅先生的紗門,致使羅先生無法關門。
- 羅先生報警,檢察官起訴詹小姐母女三人觸犯「強制罪」。
一審法院判決:詹小姐母女三人成立強制罪,分別處刑拘役15日、15日、10日。緩刑2年。可以易科罰金。
二審法院判決:詹小姐母女三人無罪。
被告因生活一再受打擾,且為維護其妹之權益,急於了解事發經過,於已報警處理之情形下,僅是希望告訴人能留在現場等待警員到場將事情釐清,被告此種期待並非不合情理或與社會常情不符。
延伸閱讀: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易字第 1672 號刑事判決(鄰居糾紛時壓門的類似判決)
從這兩個故事,我們可以知道:
強制罪的判斷並不容易,不是檢察官起訴了「強制罪」,
法官就一定會判決有罪。
回頭來看這篇新聞
還記得文章一開始,我舉的新聞嗎?
民眾發現有機車違停,車牌上蓋了一塊布。於是將布掀起來,想拍照檢舉。
請問這個行為:
- 有讓機車不能發動嗎?
- 有妨礙機車騎士的行動自由嗎?
- 有強迫機車騎士做出「無義務之事」嗎?
如果都沒有,你覺得民眾檢舉的行為,會成立「強制罪」嗎?(笑)
延伸閱讀:
布遮車牌!掀布拍照檢舉違停 恐涉強制罪?------我認為無罪,可以放心掀布拍照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