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人民?
九名知名泛民人士,因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週前定罪,今天在法院判刑;所有被告均要判處監禁,刑期不等,而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三人不用即時入獄,以緩刑處理。判決當然令人憤慨,但也是意料之中,被告人也早有入獄的心理準備。
要知道,未經批准集結(unauthorized assembly),是公安條例下最輕的罪行,完全沒有破壞社會安寧,只是集會未得當局批准而以;較高一級的罪行是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涉及的集結引致社會不安寧。因此,在本案,法官在定罪後判決所有被告監禁刑期,實在是重罰。
過去,不少所謂未經批准集結的活動,由於沒有暴力成分,大部分甚至是不會起訴的,而就算提出起訴,最終法庭大多是判處罰款。雖然818的遊行規模,遠比其他案件的龐大,但正正是如此大規模的集結,仍是和平進行,應該是減刑而並非加刑的理由。但在「新時代」,法官就是覺得要用「重典」來治「亂世」。
吳靄儀「求情」時指出:「法律服務人民,不是人民服務法律」。但現實上,法官大概不會怎樣考慮吳靄儀的說話,不會動搖也不會動容。
我不斷思考,法官是抱如何的想法(上周文章已討論)。就今次判決,法官大概始終認為:犯法就是犯法,不會考慮什麼違法達義的高尚原則。法官具體的「退讓」,就是對於德高望重的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處以緩刑(類似的情況,是佔中案法官給與朱耀明牧師及李永達等緩刑)。
不過,法官的「退讓」,卻無助解決公眾(特別是有參與818集會的市民,包括筆者在內)對於其判決的憤慨;國際社會對本案的批評也不會減少。正如很多網上的評論表示,歷史最終要作出判決,而判決的是人民;只是現在人民的聲音被壓制,法律(法庭)也不是服務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