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聖誕節當天,網民發起「和你shop」活動,其中旺角一帶屢次爆發衝突,多人被捕。當時年僅 16 歲的男生疑在旺角彌敦道被搜出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啓亮今( 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裁判官認為涉案鐳射筆是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從而引致他人眼部不適,並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5 日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晚警員 47769 梁振星與同袍於旺角巡邏及驅散示威人群,在晚上 11 時半左右,梁在彌敦道 678 號截停搜查被告,發現在其背囊內有兩支鐳射筆,其中一支有電的為涉案鐳射筆,另一支則沒有電。梁亦搜出一個內藏白色膠珠的金屬製氣槍子彈夾、一個防毒面罩、兩個濾罐、一條雜色面巾、一對黑色手套。

辯方早前質疑梁單憑 1 至 2 秒的觀察便認為被告眼神閃避、神情驚慌並不可靠,惟裁判官指警員有逾 30 年經歷,他在觀察後認為被告可疑並截停實屬合理。辯方另指出,被告當時沒有逃跑或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則表示,錄影片段中可見當晚有警員高舉黑旗,案發時間為混亂之後,與平日不同,街上有大量防暴警員駐守,而案發地點亦與警方舉黑旗的地點相近。

辯方說法無法證明被告意圖

但裁判官表示,本案重點並非截停是否合理,或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而是被告攜有鐳射筆的意圖以及雷射筆是否屬攻擊性武器。裁判官指鐳射筆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但鐳射筆的筆芯上印了「Danger」字樣,被告必然是知道其危險性。辯方曾指出,若被告知道鐳射筆的危險性,便不會帶上一支沒有電的鐳射筆外出。裁判官反駁指,警員搜出一支沒有電的鐳射筆,並不代表被告是攜帶一支沒有電的鐳射筆外出,無法以此證明被告並無攻擊意圖。

裁判官續指,在沒有新冠肺炎的情況下,被告攜帶防毒面具、面巾等物必然是在衝突之用,而該面巾更可遮蓋容貌及掩飾身分。裁判官認為涉案鐳射筆是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從而引致他人眼部不適,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4 月 15 日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辯方將於判刑當日進行求情。

現年 17 歲的宋姓男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旺角彌敦道 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KCCC 27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