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 5 月多區「和你 SING」,一名16 歲男學生涉闖入沙田新城市廣場 4 樓「喜茶」破壞收銀機等,早前承認刑毀罪,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獲上訴庭批准,原還押至 4 月 12 日,將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判刑。案件今提訊,法官指最新報告指少年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惟早前報告指少年運動出色,兩者內容有所出入,且法庭首次得知少年自幼患哮喘等,決定押後案件至本月 16 日,索取進一步報告後再作判刑。

案件今提訊,答辯人一方表示最新告內容與少年早前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大致相符,惟法官潘兆初指兩者內容有所出入,最新報告指少年患有哮喘,體能未能應付判入勞教中心,且法庭首次得知少年患哮喘,原審時相關報告並未提及該事宜,並指少年與校內體能表現突出,曾加入學校足球隊及連續4年於賽跑比賽中奪冠等,法庭對此表達關注,認為需索取進一步報告,押後至4月 16 日再作判刑,並落令將相關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交予撰寫進一步報告的職員參閱,期間少年須繼續還押。

法官:答辯方須提供少年患哮喘醫療證明

法官潘兆初則表示答辯方於下次判刑時,提供相關少年患哮喘的醫療證明,包括他求診的醫生及診所資料,以及最後一次求診的日期及當時的哮喘病情等。

答辯方則補充指,少年因為疫情關係,未能履行社會服務令,亦較少鍛鍊身體,故體能轉差。至於升學方面,少年曾有意讀哲學,但父母不願他因此「太多思考人生,行返回頭路」,希望他可以選讀較實用的科目,例如經濟科。答辯方另指,少年品行良好且有心向學,去年 5 月被捕後仍努力讀書,保持良好記錄。惟潘兆初聞言打斷謂「我唔知你記錄良好定義係咩,我就覺得係一般姐」,答辯則表示少年成績不能形容為優異。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現時 17 歲,案發時 16 歲的少年,他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指他去年 5 月 13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4 樓「喜茶」,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喜茶的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港幣 15,200 元。

覆核聆訊早前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處理,三人聽罷雙方陳詞後,指裁判官原則有錯,判刑明顯不足,撤銷原本判刑,並指判處具更生元素的拘留式刑罰最為適合,決定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原定押後至 4 月 12 日判刑,現再押後至 4 月 16 日始判刑。

案件編號:CAAR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