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民主派元老 8.18「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梁耀忠及區諾軒在開審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本月 16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庭內的九名被告,盡是白髮蒼蒼的民主老將。當中有傳媒大亨、有最資深的律師大狀、有十幾、二十年年資的立法會議員。控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8 月 18 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即根據條例警務處處長未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遊行。法官胡雅文頒下判詞,指考慮所有證據和陳詞後,確認當日在維園至遮打道有未經批准集結,不接納辯方所指有關集結屬「疏散計劃」,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各人罪成。
港英政府於 1967 年後訂立《公安條例》,部分條文於 1995 年被裁定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予以廢除,包括 30 人以上遊行及 50 人以上集會須申請牌照規定,變成只需通知警方,直至 1997 年臨立會重訂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變相收緊。而公安條例中多項控罪如暴動、非法集結等,多年來一直被批評入罪門檻低、定義含糊、刑罰重,亦因此常被民主派稱作「公安惡法」。
歷時 20 日的審訊,控辯雙方搬出 2005 年《梁國雄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案例、翻出二十年前「支持保留公安條例」無約束力議案立法會紀錄,逐個法律議題及事實議題斟酌爭論: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與否?公安條例有否不合比例限制集會自由?被告是否明知而參與遊行?被告行為是否足以構成犯罪?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主理案件,坐在控方右邊的是其胞姐余若薇,代表第一被告黎智英。余若海首先結案陳詞時斬釘截鐵指,終審法院早於 2005 年裁定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合憲,想必已同時考慮相關罪行與刑罰的合憲性,辯方沒有基礎再提挑戰。主審法官胡雅文最終接納控方所言,認為當年終審法院裁決已全盤考慮法例合憲性,裁判法院無權重新考慮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與否。
法庭空間彷彿頓成一部舊式投影機,回顧這十數年前李柱銘有份出戰的經典案例,又重讀 2000 年立法會文件,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如何在議會保證、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不會削弱集會遊行自由…橫跨 20 年的《公安條例》爭議,再被帶上法庭。當年敗訴的律師、示威者、投反對票的議員,如今坐在法院的被告欄上,觀看歷史的走馬燈。律師陳詞話起當年,他們時而對視,似在苦笑。
如辯方於庭上陳詞,818 是民陣歷年首次被禁的公眾遊行,當日活動完全和平,辯方於本案再度挑戰現行公安條例是否過分限制自由,是對和平集會自由的重要測試案件。隨著九人被判罪成,判詞再度確認《公安條例》第17A 條未經批准集結罪,包括最高 5 年監禁的刑罰仍然適用,胡雅文同時於判詞強調,即使遊行最終和平進行,亦不會令被告未經批准集結的行為變得合理。
身處 2019 年後的香港,法庭如何理解《公安條例》這部超過半世紀的法律?在「惡法」下,香港何以曾被譽為示威之都?法官胡雅文在判詞中提到,被告遊行期間曾高呼「我有權示威,無需警方批准」,反映被告是故意蔑視警方反對,組織及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立場新聞》整理 818 案庭上控辯雙方的理據,並訪問本案被告之一、組織民主及勞工運動多年的李卓人,及現屆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從 818 — 民陣有史以來第一次被禁止的遊行,再思考一個問題:
我們 — 香港市民 — 還有權示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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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現無法觸摸檢控準則
是次 818 維園案審訊,控方一共傳召 8 名警方證人。綜合多名警員供詞,控方案情基於的證據是,民陣當日向警方申請先於維園集會,後由天后遊行至中環,再於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集會,警方只就維園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並反對民陣舉辦遊行及遮打道集會。控方指,民陣遂以「流水式集會」為掩飾,由本案九名被告帶領參加者離開維園,實為不理會警方反對繼續遊行至中環。
控方陳詞時又多次強調,警方禁止當日遊行及遮打道集會的信息,已透過警方及民陣記者會等新聞報道廣泛流傳,本案被告必然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
控辯雙方開審前同意,由於本案被告並非警方,警方反對民陣當日遊行及遮打道集會申請,及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民陣上訴的決定是否合理,並非是次審訊的爭議事項。法官胡雅文同時認為,警方當日於現場有沒有阻止或警告,均與被告是否有意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無關,即使警方有錯、疏忽職守,都不會令一個公眾遊行,可被解讀為「流水式」疏散。
於近年政治運動中,最常被用以檢控示威者的《公安條例》罪行,離不開第 18 條「非法集結」罪,及第 19 條「暴動」罪。條例第 18(1)條訂定「非法集結」罪包括特定「擾亂秩序」及「意圖破壞安寧」元素;而第 19(1)條則訂明,如非法集結中有人實質上「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成「暴動」,最高刑罰亦由非法集結的入獄 5 年,提升至最高入獄 10 年。
而比非法集結門檻再低一級的第 17A(3)條,即本案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例則訂定但凡公眾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參加者「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方發出的命令,包括針對遊行路線及時間的規定,即屬違法。換言之,「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壞安寧,但最高刑罰同為監禁 5 年。辯方提出的其中一項爭議,即是批評最高 5 年監禁不合比例地嚴苛,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
定罪門檻雖低,但律政司過去一直少有動用未經批准集結罪來控告社運人士。統計過往報道,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之前,政府以未經批准集結罪起訴社運人士的案件不過十宗,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全數被處罰款或自簽守行為。而於 2015 年 1 月,警方曾以煽動及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多名參與雨傘運動的知名民主派人士,但最終改以普通法下「公眾妨擾」罪起訴並定罪。
法例一直都在,但有權是否用盡,通常視乎當權者是否願意自我制約。李卓人接受《立場新聞》訪問直言,過往不論是職工盟或支聯會的示威集會,以前警方處理遊行示威的邏輯是,只要示威行動和平進行,不起衝突,即使行動事前未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警方一向都採取容忍的態度,與 2019 年後每每拒絕批出不反,即使批出亦可在遊行期間撤回並勒令解散的做法,大相徑庭。
「以前就算我哋無通知集會遊行,佢哋以前最大的關注,就係唔好出事、唔好有衝突... 老實講我都唔知自己試過幾多次未經批准集結啦,我都數唔到,但每一次只要無出事,警方係唔會理架喎,亦都唔會事後追究。」
李卓人舉例,以往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警員總會阻一下示威隊伍前進、警告一下,但很多時都是循例。「佢會話,『嗱,你唔好再行啦,再行我就警告你啦』,但警告完咗我哋咪繼續行。佢又做咗嘢,我又做咗嘢,大家咪收工囉。」
李卓人形容,這是公民社會與警方交手幾十年來約定俗成的「江湖規矩」,以致以往很多示威、尤其是工潮中的即興行動,即使嚴格上可能觸犯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者亦能相對有信心地向參加者解釋預期風險。
「就算以前有呢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大家都覺得係好輕微。但呢家唔係啦,佢係咪都想整你(坐)起碼一年,去埋地區法院,都係立心想重罰啦。」正如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包圍警總案同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指當日集結情節嚴重,有機會演變成暴力事件,終判三人分別囚 7 至 13 個半月。「以前我都可以話,『嗱,唔使驚,有咩嘢我孭啦』,工人都會睇到無太多呢類拘捕事件,都會放心照去。... 但呢家唔同喎,你呢家唔可以同人講話無事,啲檢控準則完全係摸唔到。」
「呢家同以前係好唔同,(未經批准集結)好低門檻,但有好高刑責,就最啱佢哋。呢家扭曲晒之後,變成用盡法律條文鎮壓人民表達自由、集會自由。」
正因「暴力」並非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多是和理非集會或民主派元老級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會,正是當時極少有的一次「無煙(催淚煙)」周末。控方案情顯示,除有證據顯示曾有一名黑衣人於軒尼詩道上腳踢一個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遊行集會。
不過控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援引高等法院就禁蒙面法覆核判詞指,2019 年的情況顯示,和平與暴力示威並非簡單二元,一開始和平的活動可逐漸演化成危害公眾安全,強調公安條例賦權警方規管遊行集會,有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陳皓桓就向《立場》指出,過去民陣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每次都要填寫大量細節,部分要求更是難以理解,例如要寫明屆時示威物品上的內容、會準備幾套音響、預計出席人數、糾察人數等,但這些以往頂多是惱人的繁文縟節,但自反修例運動後,卻每每成為警方刁難主辦單位的藉口。
「變咗好多時我哋一申請,佢就話,『點解你的評估係咁?不如你講下評估人數點解係咁?』,『如果咁多,你點控制人群?疫情底下你點處理?』佢就用呢啲嘢嚟玩。我就話,『咁我係咪寫一千人啊?你信唔信?我寫一千人囉咁!咁我咪控制到囉!』咁佢又話唔得啊。」
審訊期間,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提到,上訴委員會聆訊中有人提及民陣一向主張「和理非」,警方亦讚揚民陣是遊行集會的「大品牌」,與警方一向合作良好。陳皓桓透露,民陣與警方交手十幾年,甚至試過連會都不用開,入紙就能申請不反。
「以前有啲直情唔使開會添架,就咁交份表,佢就話,okay啦,批咗架啦!仲要提我哋個台記得點 Set 喎,係唔使搞咁多嘢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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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權遊行、無須警方批准」?
控方案情指控,818 當日,被告被指明知相關遊行集會不獲批准,但仍帶領遊行,目的為抗議警察濫權,控方指,當日眾被告帶參加者離開維園,沿行車路走至遮打行人專用區,路線與民陣早前申請並獲警方反對的遊行路線相同。案情又提到各被告沿途高叫口號,李卓人及區諾軒曾帶領參與者高叫「我有權遊行,無須警方批准」。胡雅文於判詞中批評,這句口號顯示被告們是故意蔑視警方的反對,組織及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我有權遊行,無須警方批准」是社民連的招牌口號,且與 818 案雙方律師經常援引終審法院 2005 年的案例有關。這宗在今次庭上爭拗不斷、被視為香港有關《公安條例》教科書級案例的案件,正是梁國雄於 2002 年被裁定兩項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後,就公安條例下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合憲性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著名案例 [8 HKCFAR 229]。
當年代表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如今與梁國雄身處同一被告欄。
2002 年 2 月 10 日,梁國雄、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等人由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當日梁國雄拒絕在遊行開始前通知警方,該次遊行最終在和平情況下完成,律政司其後首次動用「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行控告三人。
三人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中梁國雄自辯時指,不反對通知書機制賦予警務處處長的權力太廣泛,機制表面上只是「通知」警方,實質上屬「申請」制度,壓制《基本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根據當年報道,梁國雄當時引用莎翁名著《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說明通知制度一定會影響市民的集會自由:「好像莎士比亞的故事一樣,我肯割一磅肉畀你,但你要保證我唔流血,根本無可能。」
終審法院終在 2005 年以 4:1 大比數裁定政府勝訴(僅包致金持反對意見),裁定不反對通知書機制合憲,維持三人定罪裁決,惟條文中「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ordre public)] 」定義過於含糊須收窄。該案判詞同時確認,警方對市民集會自由的限制,必須要有合理目的,且限制必須符合「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原則。
818 案審訊中,律政司一方認為,2005 年梁國雄案已就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性蓋棺定論,不容辯方現階段提出爭議。惟辯方的立場是,當年梁國雄案並未處理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可判囚五年是否有違相稱性原則,故刑罰本身是否過重、以至過份限制集會自由的問題仍有待裁決。辯方同時主張,警方於 818 當日未有開聲警告或禁止隊伍遊行至中環,等同默許遊行,只欠一紙不反對通知書,與 2002 年梁國雄拒絕給予事前通知不盡相同。
控辯雙方又援引 2000 年立法會文件,各自展述觀點。當年因應社會爭議,政府於立法會提出「保留《公安條例》」無約束力議案,辯方律師引述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會上發言,指公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只是要求示威者提前通知(notify)警方,而非獲得警方批准(permission),今天 818 案的被告,不應因為行駛其憲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自由而遭刑事檢控,遑論定罪、監禁。
代表李柱銘及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結案陳詞時亦指,民陣主張的「和理非」抗爭模式,正與憲法保障的和平表達及集會權利一脈相承,理應受法律給予最大保障。
當年梁愛詩於會上發言時指:「最普遍的誤解是,公眾遊行必須獲得警方批准。我希望所有議員現在明白,事實並非如此。《公安條例》只是就大部分超過 30 人的公眾遊行,訂立了一項通知警方的規定。... 仍有人爭議說,《公安條例》的條文在實質上或觀感上,已經令人感到和平集會遊行的自由,變成了類似一種有賴給予的特許,能否享有,要等候政府發落。我不認為和平集會遊行的自由,確實像他們所說般已被削弱。...」
但陳皓桓認為,通知與批准之間 — 如果真曾有分別,隔板於 2019 年後無疑已拆除。
「其實我不嬲都係覺得不反對通知書只係一紙公文,我由 6 月 12 日已經係咁講 — 其實有個秘密係無乜人知,係嗰朝我同岑子杰鬧大交,因為我話警方無可能唔清場,你唔好信個不反對通知書。」2019 年 6 月 12 日,民陣當日獲警方不反對舉行集會,在中信大廈外搭起大台,亦即後來多發催淚彈落在人群中央,造成中信圍困的地點。The rest is history。
「沙田遊行嗰次,我都有講,點解大家會信一紙公文呢?警方隨時可以清場,警方係大晒架喎!就算根據不反對通知書內容,佢都可以隨時就中止你個遊行,隨時更改你任何嘢... 呢個就係不反對通知書最大的問題,就係警方最大權,唔係主辦單位... 你拎住一紙公文,去同一個唔講道理的人講道理,你最輸蝕架。」
而在當權者比較尊重公民權利的年代,這一紙公文甚至並非必須。「社民連不嬲都唔申請架啦。每年六四(晚會後)夜晚遊行,由 1989 年去到 2018 年,全部都無申請。... 同以前個時勢係好唔同。我仲記得以前警民關係組個警長,會走過來問我,『喂你哋今年六四行唔行呀?』我話,『行!咁你係咪要拉吖?』佢就會話,『唔係,咁我哋都要知架嘛』 — 知架咋!」
建制派長年穩佔立法會大多數,《公安條例》一直是懸在港人頭頂的劍。李卓人指,過去在惡法下的自由空間,很大程度上依賴政權自我制約,現在平衡已然打破。「咁多年以來,政府俾我們一個印象,『拿,民主你就無架啦,立法會係閉塞架啦,你想改變任何嘢,在制度裡面都無辦法架啦』。咁係俾香港人覺得,唯一改變自己命運的方法,係靠遊行、靠示威。」
「但以前佢唔會打冧你表達的渠道,等你可以宣示不滿,你想攞百分之百,可能佢畀你百分之五,但你都無辦法啦... (政府)有時會讓下步,疏解到你個民怨,而市民又捱唔到咁耐,一段時間就謝啦,咁個社會咪一路咁 loop 落去囉。」
除挑戰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法例本身有否過分限制集會權(辯方稱之為系統性議題 systemic challenge),辯方律師同時提出,當警方、律政司、及司法機構在實質運用法律時,同樣不應過分限制集會權(操作性議題 operational challenge)。
多名辯方律師陳詞時指,818 維園集會當日,現場完全沒有警察給予警告,亦無運用其權力,阻止參加者遊行至中環。大律師布穎琪陳詞時批評,警方當日採取放任態度,卻於案發 8 個月後大舉拘捕,被告在根本不知被視為犯罪情況下遭秋後算賬,是對自由險惡(sinister)且不合比例的侵害。用李卓人的說法,當天警方部署猶如「設局我哋踩落去」。
不過法官胡雅文最終未有接納辯方說法,認為 operational challenge 的概念僅限於警方當日即時的執法行動有無過份限制自由;胡雅文同時接納控方所指,如果遊行最終和平進行,即任何事後拘捕及檢控決定均屬過分限制自由,會令法律淪為無牙老虎及笑話(give the law no teeth and make a mockery of it)。
訪問在裁決前進行,惟李卓人一早不感樂觀,認為難以說服法庭接納辯方對《公安條例》的挑戰。「佢哋應該係覺得,啲官都未必夠膽 take 一個好強的 stance。如果 constitutional (贏咗),唔使逐單秤,我哋跟住咪贏晒!」
「除非我哋憲法爭議上贏到,如果贏唔到,淨係贏證據、或者贏技術,都無意思架,唔會恢復到市民對遊行權利的信心 — 但就算我哋憲法贏咗,都有問題喎!會唔會有釋法呢?唔知!呢家最慘就係,贏咗仲驚... 所以最終都係政治問題,唔係法律問題。」
2000 年立法會討論保留《公安條例》,這條由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最終以 36 票贊成,21 票反對,獲得通過。當年投下反對票的部分議員,包括何秀蘭、何俊仁、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和梁耀忠,如今都坐在被告席上。
當年,吳靄儀於會上不留情面批評保安局長和律政司司長砌詞詭辯,把實為「批准」的制度說成「通知」,直指舉行未經通知的公眾集會可最高判囚 5 年,是違反國際公約的惡法,建議應縮短不反通知期、簡化手續,將刑罰降低為罰款等...
結束發言前,她如是說:
「我們是否已到了須採取公民抗命的階段,純屬見仁見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政府越想排斥理性討論,拒絕重新考慮或考慮改革,就越迫使其批評者走向公民抗命之途。政府的頑抗態度,正可能製造出令公民抗命變得無可避免和合理的條件。
無論這次辯論結果如何,《公安條例》的討論會繼續。分別是假如我們盲目支持議案,縱使有清晰的理據,但依然拒絕檢討的話,只會增加不滿的情緒,令理性辯論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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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桓:要窿窿罅罅都諗方法發聲
隨著此案裁決、量刑,結果或會對之後同類未經批准集結罪起指標性作用。隨著更多 2019 年後未經批准集結案件逐漸進入審訊,這項低門檻控罪將會如何被運用清算「和理非」遊行,將會在未來揭曉。
「但無辦法架,公民社會最緊要做嘅,就係繼續去表達。講得唔好聽,以前所謂行禮如儀嘅嘢,呢家已經係好緊要啦!」
李卓人直言,現在能否遊行,已非只關乎和理非與否。「呢家形勢係唔樂觀架啦,我哋(支聯會)咁政治。你話以後民生的遊行,有無得搞呢..?五一都有啲危險,係你鬧佢幾多?如果唔係攻擊政權,可能都有得行...但有啲勞工嘢,都係好政治架,例如我反對安心出行,咁點?」
「今年六四我唔係好樂觀,民陣都係啦,你無理由 tone down 啲口號架,唔通你唔講民主、唔講警暴咩?... 我諗今年都無架啦,佢用疫情可以玩你一年,等2022年睇下點囉... 」
陳皓桓亦坦言,和理非之於他,不過是策略問題。「從來都係策略,人多先係原則... 所以 2016 年、2017 年,個個都將『和』、『勇』當成原則去做對比,我覺得係好戇鳩嘅事。」
於國安法後的今天,民主派被一批一批送入囹圄,民陣傳出要被取締的消息。民陣繼續說和平抗爭,今天還有無意義?陳皓桓斬釘截鐵「唔堅持(和理非)更加無得搞」,斷言民陣會繼續堅持和平抗爭路線。
陳皓桓認為,就算民陣日後不會再獲批不反遊行,和平抗爭本來就該是百花齊放,正如上次 47 人案提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整天整夜地排隊。他繼續想像,還可以車隊巡遊、塞爆黃店、甚至寫投訴信堆滿港台門口.... 「其實大把方法啦。」
「無得發聲,無得搞遊行示威集會,你能夠做的,就係窿窿罅罅都諗方法發聲。」
頭上頂著的是嚴刑峻法,民間抗爭空間彷彿越縮越小。裁決日,李卓人身穿的 T 恤,胸前寫上「撐到底」,背後則寫著魯迅的名言:「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他受訪時直言,表達空間是需依賴政權自我制約沒錯,但公民同時有其能動性。就如以往支聯會六四大遊行,每年他們要去中聯辦,警方總會在西區警署外諸多阻撓。
「去到西區警署,佢就一定要我轉右,一定要我行人路,年年都係咁架!... 但有時衝幾衝、推幾推,就行得啦,」他笑,「公民社會一路就係在呢啲位,透過行動去拓闊個表達空間。你突破到一次,咪一路拓闊個空間... 呢啲就係公民社會自己去試返嚟。」
文/梁凱澄
攝/Nasha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