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安法案件現正還押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及工黨副主席李卓人,被指於前年 8 月 31 日於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原本今日 ( 7 日 )在區域法院開審,案件甫開庭,三名被告答辯時表示認罪,當中李卓人表示「i plead guilty, but I have done no wrong, history will absolve us.」(我認罪,但我並無做錯,歷史會宣判我們無罪)

黎智英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求情,指本案不涉暴力,以和平方式進行,佔據道路的情況亦屬輕微,如法官認為判處罰款不適合,則可考慮以判處緩刑。(詳見另文

楊森就選擇「炒律師」自辯,並表示「我認罪,但我唔認錯,亦不會求情同上訴」,並指自己是以公民抗命方式以身試法。(詳見另文

法官胡雅文聽取求情後,押後案件至 4 月 16 日判刑,李卓人及楊森獲准繼續保釋。李卓人於庭外表示,他們選擇認罪,一方面是不想再浪費法律資源,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已決定就 8.18 維園集會案的裁決提出上訴。

辯方引案例指和平示威不應判囚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黃宇逸在庭上求情時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約一小時間,出現暴力事件。黃強調,李身處人群之中,不斷呼籲群眾讓出一條行車線作通車之用,相信沒有對交通造成太大負擔。

黃另引述「 2004 年重奪公民廣場案」及「 6.21 包圍警總案」指,兩案的案情、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等,都不適用於和平完結的本案。黃又引述英國案例指,在和平示威中判囚並不恰當,強調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被告的犯罪動機,他們違法目的只為推動法律或政策改變。

法官不允許李卓人親自求情 稱法庭非演講論壇

李卓人其後欲親自求情,惟遭法官胡雅文拒絕,她明言「這並不是演講的論壇。(This is not a forum of speech making.)」又稱即使李即時解僱律師,都不會給予他機會陳詞,「這不是在我的法庭上做事的方式(That’s not how I do things in my court.)」最終只允許他呈上求情信。

李親撰的求情信中指,雖然他選擇認罪,但確信自己享有和平遊行的權利,並且沒有做錯,相信歷史將判其無罪。李自言作為一名基督徒,在復活節閱讀聖經時,不時提醒自己,耶蘇從被捕到被判死刑,由始至終都沒有犯下任何罪行,他只是一名政治犯。

求情信:一生理想捍衛窮人和被壓迫者權利

李續指,在人類歷史上,人類現在享有的權利都是由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及南非前總統曼德拉(Nelson Rolihlahla Mandela)等一眾政治犯所倡導。李一直記得曼德拉在 1963 年受審時所說的話:「我願意為理想獻出生命(An ideal for which I am prepared to die.)」曼德拉其後被判囚 27 年,轉輾在 1994 年當選南非總統。

他說受曼德拉的啟發,從 1978 年開始為勞工權利和民主運動,並在 80 年代擔任香港反南非種族隔離聯盟主席。他一生的理想是賦予窮人和被壓迫者大聲捍衛自己權利的機會,在這過程中,他亦因此受鼓舞,繼續面對香港所面臨的艱苦鬥爭和挑戰。

求情信:眼見理想崩潰仍會繼續奮鬥

李認為,奮鬥是他生活的一部份,若然失去了,無法想像他的生活會變成怎樣。對他而言,這是持續了 43 年的奮鬥,法官必須理解其深刻的痛苦,並了解人民基本權利被剝奪和民主倒退,當權者如何暴力對待人民,淪為犧牲品的香港人如何紛紛受傷、入獄或流亡。李指,即使眼見自己的理想崩潰,被黑暗籠罩著,他仍會繼續奮鬥。

李理解到法官可能會說「法律就是法律」,但他並不會因犯下本案而後悔,只希望法官能夠理解言論或集會自由的重要性,一旦有關權利被剝削,相信會構成「制度暴力(Systematic violence)」,他不想看到香港變成這樣,故他會竭盡所能。

李又引述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魯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說話:「公義會繼續思考,並且會改變。我希望如果法院今天有一個盲點,明天它將睜開眼睛。(Justices continue to think and can change.  I am ever hopeful that if the court has a blind spot today, its eye will be open tomorrow.)」希望法院會與時並進。

求情信:無論判決如何都不後悔

李最後指,對香港而言,最壞的時刻可能還未到來,故此需要法律專業人士張開眼睛,好好看見市民所受的苦難,反思法律應該站在哪一方,及如何隨著時間變化,促進民眾的權利和尊嚴。李重申,無論本案判決如何,都不會後悔捍衛人民的權利。

李卓人:已決定就8.18案提上訴

另外,李卓人與黎智英等人另被控於前年 10 月 1 日的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案,李卓人於庭外表示,就該案是否認罪的答辯方向仍在商討中,並指他們於本案選擇認罪,一方面是出於不想再浪費任何法律資源,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們已決定就 8.18 一案的裁決提出上訴,因他們仍然堅信,根據憲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有權遊行,並希望透過上訴確認港人應有的權利。

李卓人表示,上述數宗案件的起源,均是因為警方禁止遊行。他重申今日選擇認罪,是因為他們知道行為違法,「既然出嚟遊行,如果個法律話我哋有罪,咁我哋不如認咗佢,好似一個公民抗命方式」。但他們同時確信公民權利的重要性,當權利不受尊重,「我哋願意為所謂嘅罪行付出應有代價,及受到刑事制裁,呢個都係公民抗命嘅精神。」

 案件編號:DCCC5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