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遊行】楊森求情:公民抗命願受刑責 泛民不做忠誠反對派 港人勿放棄
編按: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工黨副主席李卓人,被指於前年 8 月 31 日於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原本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案件甫開庭,三名被告答辯時表示認罪,本文為楊森的自行陳詞全文。
法官閣下,我對 8.31 被控的罪名,認罪但不認錯,亦不會求情。以下是我的陳述。
首先,我認同政治哲學學羅斯(J.Rawls)提出的公平理論(Theory of justice),即每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平等機會,以及他指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即為了爭取更公平的法例,不惜以身試法。我是以公民抗命形式,來抗議公安條例惡法,因為警方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禁止和平集會遊行,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7 條及基本法第 27 條,即本港居民享有論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
香港變大陸式選舉 未選已預知結果
法官閣下,我以身試法,是因很擔心現時本港政局,故此要堅持示威遊行的權利。國安法生效,人大修改本港政制,使民主出現大倒退。 不祇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落實民主的原則,更令本港回歸後的民主進程被廢。可以說一國兩制走向一國一制,高度自治毀於一旦。本港已被中央全面管治。今天,由特首選舉到立法會選舉,將變成大陸式的選舉,則未選已預知結果。
政府亂世用重典,以為嚴厲執法,大舉搜捕和起訴不同政見人士,便可以震攝港人。但港人籍著憲法賦予用和平方式表達政見的示威遊行就被禁止。當權者強調愛國者治港。我不禁想起,穆勒(J.S.Mills)在《論自由》 (On Liberty)所指,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到底還在組成它全體個人的價值。他重視個人價值和提出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正是中國傳統文化則較重視,個人對國家和家庭的義務,但卻輕視個人的權利。堅持參與是次未經批准的遊行,正是因為我不願意眼看這些個人權力受審查、剝奪。
2019 年開始發生的一連串事件, 無疑反映出傳統文化及中央一黨專政的政治文化。試想,本港是中西文化薈萃的國際社會,又是實行一國兩制的資本主義,我們行駛公民權利,何以要經當權者批准呢?
泛民不會做忠誠反對派
坦白說,我是中國人,但亦是港人,熱愛這片家園,但愛國不等於愛黨,中國對我來說,是人民、文化及土地,但不是指某一個政權。事實上,中國五千年文化中,尊重人民福祉的朝代,自然會受到人民的尊重和愛載的。
我想強調,泛民不會做所謂忠誠反對派,反而會忠誠站在人民那邊,代表民眾監察,和制衡特區政府施政。為港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爭取度自治,不斷努力。
籲港人勿受強權嚇怕,甚或放棄堅持
法官閣下,我認為和平示威、集會、遊行是要繼續的。在本港政治低壓,民主大倒退、普選遙遙無期之下,港人的核心價值,即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和多元化社會更加要堅持下去。港人核心價值,已成為港人信念的共同體。堅持維護價值,會維繫社會民心,令港人努力維持如常生活。面度強權,如當年捷克哈維爾(V.Have)所指,要以真話面對謊言。港人切勿受強權嚇怕,自我畏縮,甚或放棄堅持。政治哲學者鄂蘭(H. Arendt)也指出,自由是要付諸行動的。港人要沉著面對政局,以和平、理性、非暴力去參與,和維護公民社會,及支持本港崇尚核心價值的社團,和企業及其活動。
法官閣下,我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遊行, 但我不會承認我做了錯事。當遊行未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我站出來參與遊行,為的是堅持示威遊行是港人應有的人權,受到憲法保障。 亦籍此抗議警方的濫權,隨意禁止港人和平示威遊行,剝奪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所以,我願意以身試法,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 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刑責。最後,我以法國作家卡謬(A.Camus)的《西西弗斯神話》(The Myth of Sisyphaus)書中人物故事總結陳辭。卡謬(A .Camus)書中的人物西西弗斯犯了罪,受天神懲罰要推石頭上山頂。但去到山頂後, 石頭即自動由山頂滾落山腳。但我會欣然地下山,再次被山腳將石頭推上山頂,有如爭取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一樣,我會謹守崗位,堅持下去,不會放棄。港人鍥而不捨爭取下去,民主、自由的日子總會來臨的。
法官閣下,我認罪但不認錯,也不會求情亦不作上訴。謹此陳辭。多謝法官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