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家興(自由撰稿人)】

開台超過 90 載的香港電台,自新任處長李百全上任後,面對開台以來最嚴重的打壓,包括節目審查、新聞報導限制,甚至是作品參賽權,都受到管理層的強力制肘,李百全更恫嚇製作團隊,要以「徵收附加費」形式作為「懲罰」,如此一來,絕對是有權用盡,更令公眾明白,所謂「鐵飯碗」,如今不過破銅爛鐵。

眾所周知,除了自僱人士不受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規管外,對絕大部分受僱人士均適用,而《條例》中清楚說明,扣薪只能於特定情況下出現,包括員工缺勤、曾預支薪金而需扣除等,至於因員工失職、疏忽而遺失、損壞僱主的設備,最多只能每次扣薪 300 元,總額亦不可以多於工資期內的四分一。

按港台發言人的說法,扣薪額度是由財政司決定,「因工犯錯」的「罰款」可達到每月薪金的一半,使人極為詫異,要知道如僱員被扣薪達工資期一半,是需要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非法克扣薪酬,是刑事罪行。而港台為自圓其說,續稱因政府部門需要遵守法規,扣薪是按《公共財政條例》而非《僱傭條例》處理。原來,政府作為香港最龐大的僱主,動輒搬個法例就能克扣員工薪資。

再者,要理解所謂「節目不符要求」,標準是甚麼?《香港電台約章》中是否已清楚列明「除宣揚愛國愛港節目外,其他一律不得製作,否則追究到底」?反而,《約章》中關於港台目的及使命部分,第一點就表示港台須「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以加強市民對社會、國家和世界的認識」,若然不是涉及錯誤報導、假新聞、抹黑國家的內容,哪裡不符合要求呢?不過話雖如此,在「強力部門」說了算的新時代,再多的明文規定,也不管用了。

當然有人會質疑,「政府一直不受《僱傭條例》所規限,不是今天的事。」惟回顧 2000 年由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回覆關於《僱傭條例》不適用於政府一事,他多次強調「政府聘用條件是不會遜於《僱傭條例》,這是政府的政策」,所謂十年人事幾番新,過往的說話也不再作準,如今港台員工面臨因工扣薪,相信肯定比《僱傭條例》的「判罰」更為嚴重,而且判罰的「標準」完全不透明,可謂由高層說了算。

過往 2、3 年,公職人員特別是區議員、立法會議員等,因政治立場而被追討薪津的案件,已是嘖嘖稱奇,反而大部分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大大小小人物,從來不見政府會追討其過往已發出的薪酬,特別是部分因涉案已被停職的紀律部隊人員,在法庭未判決前,仍然享有部分甚至全薪的優厚待遇,並且要云云納稅人幫忙「埋單」,這又是哪門子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