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1 月 3 日發起「七區行街」,各區爆發警民衝突。有警員聲稱在沙田看見一名 23 歲健身教練,將一個內有疑似汽油彈的袋拋入城門河,遂上前截查,對方涉嫌推撞警員胸口,又疑以頭撼額。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今( 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須還押至本月下旬判刑。裁判官認為,事件在千鈞一髮之際發生,各警員的供詞有出入亦不足為奇,並強調汽油彈可用以殺人,故監禁似乎是唯一恰當的刑罰,且刑期不會短。

官:同時同地不會巧合地飄浮著一樣的袋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在截查時不但沒有停步,更出手襲警企圖逃走,故警員須使用適當武力來制服他。裁判官續指,由於事件在千鈞一髮之際發生,各警員的供詞有出入亦不足為奇,裁定本案所有證人均誠實可靠。

至於涉案的袋是否屬於被告,裁判官認為案發時橋面光線充足,相信警員可以清晰看見被告拋袋入河的經過。同時,裁判官並不相信在相同時間及地點,會巧合地飄浮著相同形狀和顏色的袋,故裁定被告所拋下的袋就是警方後來撈起的袋,及袋中的汽油彈是用作傷人,故裁定兩罪罪成。

辯方稱被告因社會氣氛犯案望輕判 官指刑期不會短

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因社會氣氛犯案,望法庭考慮到被襲警員傷勢不重,且沒有證據顯示汽油彈被使用,予以輕判。不過,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一旦汽油彈被點燃可致命,故監禁似乎是唯一恰當的刑罰,且刑期不會短,終下令將被告還押至本月 28 日,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林頒法( 23 歲,報稱游泳和健身教練),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 17185 陳嘉銘,以及管有 6 個汽油彈。

辯方質疑警曾稱「搵到毒品都入佢數」

早前審訊時,涉案警員陳嘉銘供稱,當晚目睹被告將胸前的袋拋下城門河,遂急步上前截停,並大叫「警察!咪郁」,惟對方沒有理會,更加速走向他,隨即用雙手推其雙肩及胸前一下,又以頭撞向其額頭。陳其後在同袍協助下制服被告。及後,水警將疑為被告丟棄的袋撈起,並發現內藏汽油彈。

辯方指出,被告當晚被制服後,有便衣警員曾稱:「一陣水警搵到咩都入佢數」、「搵到毒品都入佢數」、「掟佢落海都冇記者知」,惟警員陳嘉銘表示沒有聽過上述說話;辯方又指,被告拋下動作快速,且與陳相距 30 米,質疑他如何能看清被拋下河的物件,陳則稱認得形狀及袋帶。

案件編號:STCC40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