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示威者在港島遊行抗議《港區國安法》,期間一名青年被指腳踢清理路障的女途人,遭控傷人和暴動罪。他早前承認暴動,傷人罪則獲不予起訴。法官姚勳智今(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等人阻撓女事主清除路障,不由分說襲擊,行為橫蠻,情況嚴重,但考慮到其報告正面、求情信內容等,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並賠償事主3千元。

法官最後寄語被告,希望他在教導所內好好學習,有一技之長,以後做個有用的人,好好孝順父母和回饋社會。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地點與核心地帶崇光百貨有距離,參與人數少,被告在內的 6 人阻撓女事主 X 清除路障,不由分說襲擊,行為橫蠻,情況嚴重。法官批評,被告的舉動對仼何公眾人士具威脅性,可處 4 年以上的監禁,即使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續指,考慮到被告非主導角色,其教導所報告非常正面,加上被告認罪。此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對事件感後悔,並向事主 X 寫了道歉信。被告原打算成為消防員,但因本案夢想無法成真,現悔不當初,知道自己行為衝動,承諾不會再犯案。經考慮所有求情信等因素,法官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事主要求賠償 9,000 元

辯方早前透露被告願意向事主賠償1千元,控方今日表示,事主要求被告賠償 9,000 元。辯方反對,指雖然被告認罪,但他於本案中參與程度低,認為若要被告全數負責事主的醫療費,會對被告不公。法官最終下令被告賠償事主 3,000 元,但強調此賠償令無阻事主向其他人或被告作民事索償。

現年 17 歲的黃姓被告,原被控在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 X,及於同地參與暴動。他早前承認暴動罪,傷人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當日下午1時,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正舉行未經批准集結,抗議港府制訂《港區國安法》,示威者在多處設路障及損壞設施。及後,女事主 X 由天后步行往灣仔工作時,看見案發地點有人設置路障,兩度移走路障,但遭示威者包圍。示威者問 X:「想點?」,X回應:「我搬開啲嘢囉」。

X 隨即被人以竹枝襲擊面部,並推倒在地上,再被拳打腹部,期間被告曾用腳踢 X 兩次。隨後有人大叫「警察」,被告等人四散逃去,X 起身追趕並成功截停被告。

X 事後到醫院驗傷,經診斷發現其下唇瘀傷及血腫、右肘擦傷、右後臀觸傷擦傷等。X 在約一週後,因持續疼痛和嘔吐到醫院治療,並接種了破傷風疫苗。

案件編號:DCCC 6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