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唐英傑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司法覆核 指律政司錯誤理解國安法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違反國安法,將於 6 月 23 日於高院開審。律政司早前根據國安法條文,發出證書指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審訊將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昨 (7 日) 就此決定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陪審團審訊具有獨特價值,可保障被告不受暴政侵擾等,並認為律政司錯誤理解及應用國安法條文,沒有就其決定作出解釋及給予被告回應機會,認為律政司決定不合法、不合理,要求法庭落令推翻決定,盡快排期處理申請許可聆訊。
申請人為唐英傑,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等代表入稟。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申請方:不挑戰國安法條文是否合憲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表明,是次入稟並非挑戰國安法條文是否合憲,指根據《基本法》普通法,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被告有權獲得陪審團審訊,惟律政司一方不設陪審團的決定,移除了被告的權利,且律政司司長就此決定並沒有提供解釋,亦沒有給予被告回應機會。
申請人指,《基本法》第 86 條及 87 條列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等。申請方指陪審團制度有其獨特價值,包括可保障被告不受暴政的侵擾,同時亦確保刑事法例的執行,符合普通人對公平公義的理解。
申請方:三名法官如何達至裁決 仍屬未知之數
申請方續指,於陪審團審訊中,由最少五人組成的陪審團,須於一致或大比數的基礎上達至有效裁決。惟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審訊中,三人須否就裁決達至一致決定或大比數決定,仍是未知之數。申請方認為陪審團審訊,除可保障被告利益外,對於維護司法公義亦具重要性,因相比法官或裁判官的裁決,大眾似乎更為接受陪審團的裁決,因前者或被視為傾向政權及偏離大眾。
申請方又不爭議,國安法第 46 (1) 條提出於例外情況下,即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但申請方認為關鍵在於,在被告被奪取獲陪審團審訊這一重要權力的背景下,如何運用相關的例外情況。申請方認為律政司根據條文所提出的例外情況發出證書,須具備較高的舉證標準,及至少具有合理基礎。
律政司決定不符程序公義
申請方又於入稟狀中,提出三個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包括律政司一方並沒有就給予被告一方機會回應,亦沒有解釋其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如何符合國安法第 46 條 (1) 條條文,故律政司的決定並不符合程序公義;再者,申請方認為律政司司長錯誤解讀國安法第46 (1) 條,或錯誤應用相關條文,故其決定屬於非法。最後,申請方指即使律政司的決定合法,亦屬不合理,並引述案例指,如只因陪審團有機會被干擾,並不足以構成解散陪審團的理據,申請方認為於考慮涉案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告獲得陪審團審訊的重要權力、控罪嚴重性及陪審團被干擾的機會偏低等後,律政司司長仍決定直接發出不設陪審團證書,並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