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旺角騷亂】患癌青年認暴動判囚 3 年 官拒因身體狀況減刑、緩刑
2016 年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多人被捕。警方同年底拘捕一名案發後確診淋巴癌的青年,直至去年 8 月正式起訴他參與暴動。他早前承認暴動罪,今( 8 日)被判囚 3 年。暫委法官王詩麗強調,在場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他們猛烈衝擊警方防線,被告扮演主動角色,兩度向警擲磚,故須判處阻嚇刑罰。法官提到,健康欠佳並非法庭須考慮的減刑因素,相信被告可自行向其他部門申請扣減刑期,且本案沒有出現過份延誤的問題,故拒絕減刑或判緩刑。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暫委法官王詩麗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暴動乃非常嚴重的罪行,故法庭在量刑時應針對案中的集體行為,不能只著眼於被告的個人行為,須大力阻嚇訴諸集體破壞的行為。
法官援引另一案例指,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法官指,對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對他個人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官:示威者戴口罩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觀乎本案案情,法官認為案中示威者猛烈進攻,不斷向警方投擲雜物、縱火,且人數遠超在場警員,他們必然知道自己犯法,才會戴口罩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法官又指,被告案發時 24 歲,已是一名成年人,必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但他仍擔當主動角色,站在群眾前方擲磚,變相支持及認同在場其他人的犯法行為。
法官表示,從現場片段可見,警方處於被襲及危險的情況。為懲治犯案者、保障公眾利益,且考慮到被襲人數、暴動規模等因素,遂以 4 年 6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認罪扣減後,刑期為 3 年。
官:即使被告須持續治療 亦不會考慮減刑
辯方大律師關唐利早前要求法庭,因應被告身體狀況及延遲起訴作減刑或緩刑。惟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曾接受化療、放療、骨骼移植手術,現時亦須持續接受免疫治療、服用抗排斥藥、定期抽血檢查等,但相信懲教署會在他在囚期間,提供適切的藥物及跟進服務。
法官引述案例稱,健康欠佳並非法庭須考慮的減刑因素,加上被告可自行向其他行政機關例如「監管下釋囚委員會」申請減刑,故拒絕下調刑期。
官:辯方曾稱延誤一事「絕非控方所致」
此外,法官指出,事實上被告在案發年底被拘捕,直至去年 8 月被起訴,沒出現過份延誤的問題,且面對法官提問時,辯方亦回應指延誤一事「絕非控方所致」,故沒有減刑空間。
至於緩刑方面,法官重申法例訂明,一旦判囚超過兩年,不能以緩刑處理,又明言即使她被賦予權力,亦不會這樣做。
控方案情指,當日清晨約 6 時,逾 20 名蒙面示威者在旺角花園街近豉油街一帶聚集,並向由不少於 10 名警員組成的防線投擲磚頭、垃圾桶、黃色警示牌等,警方一度被迫退數米。為應付示威者的猛烈攻勢,警長 58151 等人遂以催淚水劑還擊。未幾,有片段拍到現年 29 歲的被告陳俊樂趨前向警方投擲硬物,群眾與警方的對峙逐步升級。
直至同年 12 月 14 日,警員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我當晚自己一個人,喺旺角受氣氛感染,所以向警察掟過兩次磚啫,無做其他嘢㗎」,又指因受在場其他激動人士影響,亦喝了一些酒,加上對政府不滿,故分別在彌敦道的隧道,及新寶戲院附近擲磚,但沒有擊中任何人。
案件編號:DCCC 6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