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去年 5 月 27 日恢復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各區爆發衝突。28 歲電腦技術員被指在中環行人天橋,以肩膊撞向警長莫兆威的胸口,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今(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自辯稱當時有途人突然衝出,他遂側身閃避。暫委裁判官陳國維即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認為他所言或是屬實,觸碰不排除是意外。相反,警長作供多次改口,裁判官明言未能完全依賴其證供。

被告今早自辯稱,案發當日午飯後返回公司途中,在行人天橋上看到一名女士突然轉出。他側身閃避該女子,隨即被警長「半拉半抱住」截停。他強調自己當時只是想避開該女士,沒有與任何人有身體接觸。

警作供多次改口 官:證供不完善

暫委裁判官陳國維裁決時指,本案為一對一案件,需要小心考慮警長莫兆威證供,以裁定是撞擊式觸碰或是意外。裁判官指莫作供多次改口,如被問及從見到被告上樓梯,至撞到其胸口,這大約 6 米的距離歷時多久。莫初時回答 2 分鐘,後改稱約 1 分鐘,最終稱約 30 秒。裁判官認為莫描述環境、時間不完善,未能完全依賴其證供。

至於被告自辯,裁判官認為他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從呈堂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稱他閃避的女子確曾出現,惟因燈光及角度問題,不能完全依賴片段,但同時沒有反映莫所指的撞擊情況,被告亦沒有不自然舉動或大幅度轉身。裁判官認為被告側身穿過兩人是必然發生,即使有接觸,都亦排除是意外,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閉路片段與警長證供不符

被告馬健璋(28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 19 號環球商場 112 號舖外襲擊警長莫兆威。

辯方在昨日審訊時播放閉路片段,清楚可見天橋上有不少行人,有數名行人側身讓路避開他人,惟未見被告以肩膊撞向莫兆威,以及莫向後退一步等動作。莫辯稱「個畫面根本就影唔到嗰陣嘅情況,因為遮住晒」。片段亦有顯示,辯方案情中提及位於莫身後的女子,辯方質疑莫就方圓 2 米內沒有他人一點,並無將事實道出;莫同意。

案件編號:ESCC2511/2020